张文龙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02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大荔县福霖生态源,居民,2022年3月7日自动投案,同年3月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渭南市XX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张文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新党村三组,现住大荔县东城街道办邓庄村福霖生态源,居民。2022年3月7日自动投案,同年3月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渭南市公安XXXX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渭检刑诉[202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龙犯重婚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文龙通过一婚恋软件与王某甲王金相识,张文龙对王某甲王金隐瞒其已婚事实,与王某甲王金谈恋爱。2020年9月6日,张文龙在与张某某张勤凡婚姻存续期间和被害人王某甲王金在华州区赤水镇秦湘聚饭店举行了婚礼,婚后张文龙与王某甲王金以夫妻名义在临渭区XX村向阳办长闵村王某甲王金家长期共同生活,并与王某甲王金生育一女。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婚礼礼薄复印件、证人陈某某陈阳博、张某某张勤凡、王某乙王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金的陈述、被告人张文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文龙身份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文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文龙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张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文龙和张某某张勤凡在大荔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又查明,2022年3月2日,渭南市公安XXXX局临渭分局向阳街派出所民警在大荔县XX街道邓XX村东城街道邓庄村雅福霖生态源传唤被告人张文龙未果。同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文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龙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龙主动到公安XX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申晓娜
人民陪审员 郝 萌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祖 贞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