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21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侦查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军,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同案犯肖某(已另案判决)建立的“A~名派京东新号9元拉新群”等微信群内,支付了人民币7555元佣金给同案犯肖某,购买同案犯肖某及其他手机店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的七百余个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用于注册京东账户进行刷单和拉新返利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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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利。
2021年1月以后,被告人李某还在昵称“小傻瓜”、“陸”、“飘”等微信好友处以8.5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三千余个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以及约1.8万个京东成品账户信息,然后与从同案犯肖某处购买的七百余个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以12元至14元不等价格出售给昵称为“Anson收京东做完所有下机号”、“陸”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实,被告人李某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京东账户进行刷单和拉新返利牟利,及出售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的3716京东账号和成品京东账号共计21955条,从中非法获利15814.6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退缴人民币78225.6元至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购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同案犯判决书,微信群记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及说明,同案犯肖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洪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匡慧英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