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军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25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军姣,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炎陵县天成电讯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炎陵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7月19日被炎陵县GA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军姣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方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军姣及其指定辩护人钟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军姣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购买个人信息可能用于不法活动,仍然利用其在三河圩经营“炎陵县天成电讯店”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移动业务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2261条用于他人注册虚拟软件,非法获利13952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和国家公民信息管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石军姣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军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钟晔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军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军姣经陌生人介绍加入“接码群”微信群,利用自己经营“炎陵县天成电讯店”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在“接码群”微信群中以5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出售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被用于注册新的京东、贝壳找房等APP账号。被告人石军姣共计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2261条,非法获利13952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军姣主动到GA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13952元。GA机关扣押被告人石军姣的OPPORenoZ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被告人石军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军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军姣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军姣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军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指定辩护人钟晔提出被告人石军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军姣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石军姣违法所得13952元,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RenoZ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史建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丽萍
书 记 员 龙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