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陈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1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砀山县,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8月3日被砀山县**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毛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1998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8月3日被砀山县**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锦文,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8月3日被砀山县**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及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分别指派的辩护人陈毛路、房锦文、宋支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酒后以找唐某前女友黄桃桃为由,一起到砀山县××栋××室黄桃桃闺蜜赵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先敲开赵某的房门,赵某发现有男性便将门关上。后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强行踹开赵某房门,三人进入房间,陈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持铁锅将赵某头部砸伤。经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局故黄派出所接受讯问。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砀山县**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酒后以找唐某前女友黄桃桃为由,一起到砀山县××栋××室黄桃桃闺蜜赵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先敲开赵某的房门,赵某发现有男性便将门关上。后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强行踹开赵某房门,三人进入房间,陈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持铁锅将赵某头部砸伤。经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局故黄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砀山县**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各自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管义龙
人民陪审员 侯 幸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天树
书 记 员 怀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