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毛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2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雪毛,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22年10月12日由益阳市***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2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毛与被害人曹某均居住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二人系邻居,多次因琐事产生纠纷。2022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刘雪毛因对曹某不满,趁曹某及其丈夫钟军保外出,拿了一瓶杀虫双进入曹某家一楼卧室内,将杀虫双洒在床上、桌上、地上后离开。经鉴定,曹某家中桌上的猪油、茶水、地板上的液体均检验出杀虫双。
2022年10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雪毛主动到****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刘雪毛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照片、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雪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雪毛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雪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雪毛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雪毛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雪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毛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雪毛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雪毛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毛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雪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雪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刘雪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维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敏行
书 记 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