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8 0:00:00

程某某诬告陷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程某某诬告陷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2)皖1321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小学文化,务农,住砀山县。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22年6月25日被砀山县XXX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訾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李某1的外甥女江某处于婚姻存续的状态下,通过王立峰介绍江某与其儿子程某相亲,支付江某彩礼款人民币23万元。程某与江某同居后感情不和,同年5月份,程某某把江某送至李某1处,并向其索要彩礼款未果。

2021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以李某1、江某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彩礼款为由,向砀山县XXX控告二人诈骗犯罪,2021年2月9日,砀山县XXX以李某1、江某涉嫌诈骗犯罪对二人刑事立案侦查,期间,程某某找到证人张某1、李某2,要求二人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李某1、江某被刑事拘留。

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砀山县XXX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程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李某1妻子的外甥女江某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通过媒人王立峰(已死亡)介绍江某与其儿子程某相亲。2020年农历正月初六(2020年1月30日),程某将23万元彩礼款交给李某1、江某后把江某接到家中同居生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程某某于同年5月份把江某送至李某1处,并向其索要彩礼款。

2021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为了能及时要回彩礼款,捏造李某1、江某隐瞒江某已婚事实骗取彩礼的事由,向砀山县XXX控告二人婚姻诈骗。同年2月9日,砀山县XXX以李某1、江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并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和7月2日对李某1、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XXXX撤销案件。因刑事拘留致使李某1被羁押37天,江某被羁押29天。

另查明,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砀山县XXX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江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程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主动到案。

(三)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四)受、立案等材料,证明经被告人程某某虚构犯罪事实报案,XXXX对江某、李某1涉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致使李某1被羁押37日,江某被羁押29日。

(五)民事调解书、结婚证、户口簿、档案说明,证明江某与杨文成经法院调解离婚,江某与刘某1于201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

(六)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程某某2020年1月14日取现2万,同年1月28日、29日,陆续取现10万元。

(七)调解书、谅解书1,证明李某1归还4.8万元给程某某(已归还二万元,尚欠二万八千元),程某某不再追究其责任。

(八)死亡证明,证明王立峰于2021年1月死亡。

(九)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江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赔偿三万元,另原欠款二万八千元放弃)。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某2证明:江某和程某结婚我从中牵了线,媒人是程某某的连襟王立峰。2020年年初六,程某来李某1家迎娶的江某。2020年1月底的一天,王立峰带程某某家人去李某1家让两个小孩见面,我和母亲张某1也过去了,李某1给程某某说了江某还没有离婚的情况,程某某不介意,并说以后带她去给那边男的离婚,王立峰也说程家对江某离不离婚不在乎。听程某某说话的意思,见面之前程家人对江某婚姻状况是知情的。

(二)证人张某1证明:2020年1月20日前后,我听女儿李某2说程某某想给他儿子程某介绍对象,让我帮忙找找。媒人王立峰问我李某1家的玲玲说好人家了吗,我说玲玲还没有离婚,王立峰说他和程某某说说,过了几天王立峰说安排两个小孩在李某1家见面,见面那天我和李某2也在场,两家人还有媒人及两个小孩都在,能看出来程某某家人对江某婚姻状况的态度,两家大人说话的时候,李某1两口子再次说明江某是没有离掉婚的,让他们考虑好,程某某说能带小孩来见面,就对江某是否离掉婚不在乎。年初六的上午,程某自己开车到李某1家接走江某。到了4月份,程某某打电话说两个小孩不能过了,要把女孩送到李某1打工的地方江阴,我也跟车一起去了。

(三)证人王某证明:江某是我外甥女,2018年从廊坊过来,她说与廊坊的男子过不下去了才跑出来的,并说没有离婚,我收留她在我家住下。2020年1月我们给儿子操办婚礼期间,我婶子张某1来我家要给玲玲介绍对象,说男方是刘庄姓程的,我和丈夫说玲玲没离掉婚,不能说人家。过了几天,我婶子和我丈夫的老表王立峰一起来我家,王立峰说程家委托他给小孩说媒,看玲玲愿意不?我和丈夫给王立峰说明玲玲的婚姻情况。几天后王立峰再次来我家,我婶子和我堂姐李某2也过来了,王立峰说程家不在意玲玲的婚离掉不离掉,只要能过日子就行,并说他这次来就是代表程家人说这个话的,他已和程家人沟通过了,程家人同意他才来传的这个话,我和丈夫也就没有再说什么。又过了几天,媒人王立峰带男孩及男孩父母来我家见面,我婶子也在场。见面后不久,王立峰来我家说男方想抓紧时间过礼把玲玲娶过去,我们双方商定婚礼从简,彩礼折合共计23万元。又过了两天,王立峰带男孩来我家送了23万元彩礼,程某按照约定好的结婚日子把玲玲接回他家。当年5月份,程某某开车把江某送到我和丈夫打工地点江阴市,说江某和程某经常吵架,让我们劝劝她,过几天再接回去,一同来的还有张某1及江某的妹妹于某。因我儿子结婚我们外边欠了账,我向江某借了4.8万元还账。2021年初,程某某托张某1给我家联系,说程某不原意和江某过了,让我们把4.8万元彩礼钱退还,我丈夫没有不同意。程某某报案后,张某1打电话让我把钱还给程某某,李某1被关押后我给了程某某2万元,剩余的打了欠条。

(四)证人张某3证明:我儿子程某和江某结婚没有领结婚证,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了几个月。

(五)证人程某证明:2020年1月,经人介绍我和江某结婚,开始我们相处还算和睦,后来发现她不是想和我长久过日子,经常无理取闹,吵架后就往外跑,有几次都是被我父亲找回来的。当年4月份,我父亲开车带李玉侠的母亲及于某、江某从砀山到江阴,把江某交给了李某1。

(六)证人张某2证明:2020年1月份,江某经我丈夫王立峰说媒出嫁到程某某家,没过多久,女孩就被程某某家送到李某1家。

(七)证人于某证明:江某是我同母某的姐姐。2020年4、5月份一天,江某打电话说她和程某吵架了,要上我家住两天,她来我家后,我劝了江某,当天下午将她送到程某家。不久后的一天夜里,程某打电话说我姐要离家出走,让我去接我姐,第二天早上我赶过去和程家人一起在去园艺场的路边找到江某。江某爱生气,有啥事不吱声,我问她因为啥和程某吵架,她不回答。准备送她走的那天早上,程家人和我商量怎么办,因为我姐老是闹死闹活的,我不能总看着她,就提出来将她送到我姨那里,让我姨劝劝她,程家人同意。送她走的时候,怕她不同意,我们都说是出去游玩。把江某送回江阴后,我没有联系程某来我家中把江某的包裹拿走,我姐没有在我家存放什么东西。

(八)证人刘某2证明:江某是我儿子刘某1的媳妇,2016年经人介绍与我儿子刘某1结婚,给了江某10万元彩礼钱,两人领了结婚证。2018年10月江某提出离婚,刘某1没有同意,后来江某带着户口本、结婚证就出走了。

(九)证人刘某1证明:2016年经人介绍我与江某认识,给了江某10万元彩礼,后登记结婚。2018年11月前后,江某不辞而别。后来她打电话提出离婚,一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离婚。

三、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李某1陈述:江某是我妻子姐姐的女儿,她之前结过婚,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没有离掉。2018年底,江某离开原来的丈夫家来到我家。2020年2月经我老表王立峰(去年病亡)介绍和程某结婚,男方给彩礼一共23万元。江某和程某结婚前,程某及其家人知道江某没有离掉婚,她们婚后关系不好,程某的父亲就把江某送到江阴我打工的地方,说过几天来接她,后来一直没有来。

2020年10月份,我婶子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程某某托她给我要彩礼钱4.8万元,这笔钱是我们借江某的,因为程某某一直没有来接走江某,我们就没有还他这笔钱。

(二)被害人江某陈述:2017年我与刘某1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18年底从刘某1家出走来砀山投奔我姨王某,没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1月份,经人介绍和程某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个月左右时间。我和程某结婚前,我的情况已通过媒人王立峰给程家人说了,程家人知道我当时是没有离掉婚的,我也通过微信给程某说过。程家一共给了23万元彩礼,其中4.8万元借给我姨还账了。我和程某同居生活期间相处的不好,两个人经常吵架,生活二三个月之后,程某的父亲开车把我送到我姨和姨夫打工的江阴市,说是让我姨劝劝我,后来程家也没有接我回去。

四、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之前到XXXX控告李某1、江某诈骗,说了一部分谎话,我是想通过XXXX立案查对方,将我剩余彩礼钱追回来。我说谎话内容是,虚构不知道江某是未离婚的,其实我知道她和程某举办婚礼时与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虚构于某让我儿子去她家拿江某包裹的事情,实际不存在这个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了要回彩礼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期间虽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邵长稳

审 判 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仝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天树

书 记 员  刘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