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上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22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上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2年4月8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上文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蔡建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上文得知其妹妹刘某3(已判刑)从事拐卖越南妇女,便萌生收买越南妇女做老婆的想法,同年9月,其以39000元的价格在刘某3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并与其收买的越南妇女在新化县××村家中共同生活。后刘上文母亲王秀云带该越南女子在新化县城买衣服时,该越南女子见街上有交警执勤,便向交警求救,后被解救。
2022年4月8日,被告人刘上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2017)湘1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1、王某、刘某2、邹某、卿某、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上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上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上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上文有期徒刑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上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上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上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上文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兰玉
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
人民陪审员 罗巧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慧春
代理书记员 洪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