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绑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8 0:00:00

徐合作绑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合作绑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2022)皖1322刑初53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合作,曾用名徐军、徐德立,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不识字,务农,住萧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萧县XX局监视居住后脱逃。2022年6月21日被黑龙江省五常市XX局抓获并羁押,同年6月26日被萧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萧县XX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2022年7月4日被萧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萧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未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合作犯绑架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合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合作伙同王圣建、郑干、郭玉良、张淮北、李冲(均已判决)计议绑架杨楼镇郜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村民李某2之女李某1以索要钱财。2002年9月9日晚,被告人徐合作同王圣建、郭玉良、张淮北等人驾驶天津大发牌面包车至杨楼镇郭庄村,将放学回家的李某1(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案发时十五岁)强行驾到车上,蒙眼、封嘴绑至闫集镇王圣建的空宅里,由被告人徐合作和郑干看守,王圣建向李某1之父李某2电话索要赎金。同年9月11日清晨4时许,王圣建、郑干等人将李某1释放。被告人徐合作于2022年6月21日被黑龙江省五常市XX局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徐合作的供述,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通话内容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2、穆某、李某3、纵某某、李某4、陈某、华某、张某的证言,同案人王圣建、郑干、郭玉良、张淮北、李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合作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徐合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徐合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合作伙同王圣建、郑干、郭玉良、张淮北、李冲(均已判决)计议绑架萧县杨楼镇郜洼行政村郭庄自然村村民李某2之女李某1以索要钱财。2002年9月9日晚,被告人徐合作同王圣建、郭玉良、张淮北等人驾驶天津大发牌面包车至杨楼镇郭庄村,将放学回家的李某1(女,1987年7月6日出生)强行驾到车上,蒙眼、封嘴绑至闫集镇王圣建的空宅里,由被告人徐合作和郑干看守,10日天未亮时被告人徐合作翻墙逃走。后王圣建向李某1之父李某2打电话索要赎金未果。2002年9月11日清晨4时许,王圣建等人将李某1释放。案发后,被告人徐合作于2011年11月21日到萧县XX局投案,次日被萧县XX局监视居住,后脱逃。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徐合作被黑龙江省五常市XX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合作的供述,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通话内容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人王圣建、郑干、郭玉良、张淮北、李冲的供述,证人李某2、穆某、李某3、纵某某、李某4、陈某、华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合作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合作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合作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合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合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日。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至202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孝丽

人民陪审员  杨秀林

人民陪审员  吴雪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