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3 0:00:00

张宝灵、谭子邯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宝灵、谭子邯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2022)湘0522刑初44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宝灵,男,200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2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谭子邯,男,2003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2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犯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丽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4日,被告人张宝灵应何某5(在逃)的要求,帮何某5看守李某,由何某5支付500元每天的工资。后张宝灵在新邵县××镇××公寓开房并邀约被告人谭子邯一起看守李某。当日13时08分,李某被人送入张宝灵开好的房间,由房间内的张宝灵、谭子邯负责看守。晚上,张宝灵、谭子邯为防止李某逃跑,用床将门堵住。2022年4月5日中午,李某趁张宝灵、谭子邯不备,从房间厕所窗户爬至外墙平台,再进入隔壁房间,并于13时35分,从隔壁房间开门离开,后在马路上求助路人报警。民警在xx公寓将张宝灵、谭子邯抓获。2022年4月6日,李某对张宝灵、谭子邯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张宝灵、谭子邯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张宝灵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谭子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住宿登记表、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灵、谭子邯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张宝灵、谭子邯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宝灵、谭子邯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宝灵、谭子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宝灵、谭子邯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张宝灵、谭子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张宝灵、谭子邯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张宝灵、谭子邯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宝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子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员 谭笑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邵峰

员 何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