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81刑初743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5月25日被永城市GA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永城市GA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犯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永城市GA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20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张辉在永城市东城区××镇××自己家中,采取抠摸被害人林某某(2009年1月15日出生)胸部、阴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十余次。2021年5月份,被告人张辉在盛世家园其家中对被害人林某某实施奸淫行为。
被告人张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辉于2022年5月24日到GA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张辉的供述和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时某证言,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违背妇女意志,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辉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辉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辉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贾成宇
审 判 员 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 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