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兵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兵,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4月12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修脚店,被告人刘新兵以按摩为由进入店内后,对被害人张某(女,46岁,河南省人)采用强行搂抱、脱衣服等方式欲摸胸部,但张某挣扎反抗并挣脱跑至店外,刘新兵继续追赶并拉扯掉张某上衣,张某摔倒后,刘新兵骑坐在张某身上并进行按压、拖拽、捂嘴等行为,但因手指被张某咬疼后起身逃走。张某后报警。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2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新兵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兵系累犯,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新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仇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新兵的供述和辩解、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兵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并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新兵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新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新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新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