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罗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罗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鲁0303民初10812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
负责人:任继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千慧,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罗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捷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810.92元(截至2022年8月24日欠款本金14878.62元、利息5255.74元、费用2676.56元),并承担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捷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捷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依约向被告罗捷发放了信用卡,但被告罗捷在透支信用卡后,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多次催款至今未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捷自愿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信用卡欠款15000元,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还款5000元;
二、如被告罗捷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捷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有权就上述全部未还款部分及截至2022年8月24日欠款利息、费用合计7810.92元及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他手续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被告罗捷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