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张某、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鲁1603民初3038号

  原告:张某。
  被告:边某。
  原告张立芳与被告边瑞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立芳与被告边瑞卿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女边姿懿(2006年3月27日出生)、婚生次女边姿诺(2014年10月21日出生)均由原告张立芳抚养,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位于滨州市东海一路1077号安康花苑南区40号楼1单元301室归原告张立芳所有,被告边瑞卿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登记于原告张立芳名下的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507-1号樊家一小区7号楼4单元301室归原告张立芳所有,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丰田越野车(车牌号:xxx某某)归原告张立芳所有,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大众轿车(车牌号:xxx某某)归被告边瑞卿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边瑞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振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