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鲁1603民初3038号
原告:张某。
被告:边某。
原告张立芳与被告边瑞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立芳与被告边瑞卿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女边姿懿(2006年3月27日出生)、婚生次女边姿诺(2014年10月21日出生)均由原告张立芳抚养,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位于滨州市东海一路1077号安康花苑南区40号楼1单元301室归原告张立芳所有,被告边瑞卿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登记于原告张立芳名下的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507-1号樊家一小区7号楼4单元301室归原告张立芳所有,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丰田越野车(车牌号:xxx某某)归原告张立芳所有,登记于被告边瑞卿名下的大众轿车(车牌号:xxx某某)归被告边瑞卿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边瑞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振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