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李镇坤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镇坤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2022)湘1003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镇坤,曾用名李小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14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镇坤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同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镪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镇坤及其辩护人陈郁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镇坤于2018年入职郴州市郴申快递有限公司,2021年被提拔为该公司片区长,负责第三片区的快递业务。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镇坤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未上交公司财务,累计金额达16000余元.后此事被公司知晓,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两次在公司会议提醒工作人员要及时上交公司货款,并安排业务经理曹某当面告知李镇坤。在多次提醒、告知情况下李镇坤仍未上交截留货款,2022年4月24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开除李镇坤,并责令其限期补交。

2022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镇坤准备到公司进行账目清算,其前往郴州市北湖区马家坪,准备乘坐同事曹某华车辆前往公司。出发前,李镇坤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入外套左侧口袋,在马家坪等待曹某华过程中前往附近的友谊阿波罗商场负一楼超市购买了一把银色金属水果刀,并放入外套左侧内口袋。当日上午10时许,李镇坤来到公司找曹某进行账目清算,曹某向黄某报告后,黄某当即安排曹某和财务经理邓某与李镇坤对账。通过对账,李镇坤对未上交的货款金额无异议,通过抵扣李镇坤未发工资及押金后,李镇坤还应还公司欠款3000元左右,李镇坤予以认可,并表示近期会补交,但其拒绝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字。曹某便将此事向黄某汇报,黄某便来到财务室与李镇坤交涉,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并有肢体上的接触,曹某见状便将两人分开。随后黄某、李镇坤先后离开办公室。当天中午,李镇坤与公司职员高磊一起到公司食堂吃饭,饭后来到公司旁高磊的小卖部并碰到公司另一位同事赵某,两人便在小卖部聊天,主要是赵某向李镇坤咨询工作上的事情,在聊天过程中两人提到了黄某,李镇坤因工作被开除且上午算账与黄某发生口角的事情心中产生怨恨,遂到公司宿舍楼一楼电梯口堵黄某。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黄某乘坐电梯下楼,李镇坤见黄某出电梯后当即上前堵住黄某,冲黄某说:“你不是要弄我吗,来啊,我让你打!”。黄某讲:“我打你搞什么,你走开”。黄某用手推开李镇坤准备往外面走,李镇坤用手抓住黄某的衣领,并从外套左侧内口袋拿出水果刀便朝黄某胸腹部乱捅,造成黄某左侧腹部被刺了一刀,左肩前侧被刺了三刀,右胸上侧被刺了一刀。黄某用手抵挡,挣脱后往楼外跑进旁边的2号楼,后被邓某、龙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李镇坤随后上了公司宿舍楼顶,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出“对不起所有我对不起的人,我死了”并打电话告诉曹某自己不想活了,要曹某报警后,李镇坤用刀朝自己的左胸刺了三刀,在失去意识前将手机及菜刀从口袋拿出来放在旁边。李镇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镇坤出院后被传唤至xx机关。经讯问,被告人李镇坤对自己拿刀刺伤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害人黄某腹壁贯通伤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2)左肩部多处拆线痕、右胸部拆线瘀痕累计20.8cm,评定为轻伤二级;(3)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拾级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宣读了: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病例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唐某、邓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镇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镇坤持刀对被害人胸腹部进行捅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镇坤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镇坤案发后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镇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镇坤有期徒刑七年,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镇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镇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镇坤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镇坤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镇坤于2018年入职郴州市郴申快递有限公司,后被提拔为该公司第三片区片区长,负责第三片区的快递业务。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镇坤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未上交,后此事被公司知晓,被害人黄某(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会议提醒工作人员要及时上交截留货款。同年4月24日,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开除李镇坤,并责令其限期补交货款。

同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镇坤准备到公司进行账目清算,其前往郴州市北湖区马家坪,准备乘坐同事曹某华车辆前往公司。出发前,李镇坤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入外套左侧口袋,在马家坪等待曹某华过程中前往附近的友谊阿波罗商场负一楼超市购买了一把银色金属水果刀,并放入外套左侧内口袋。当日上午10时许,李镇坤来到公司找曹某进行账目清算,曹某向黄某报告后,黄某当即安排曹某和财务经理邓某与李镇坤对账。在对账过程中,李镇坤与黄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上的接触,曹某见状便将两人分开。随后黄某、李镇坤先后离开办公室。当日中午,李镇坤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聊天过程中提到了黄某,李镇坤因工作被开除且上午算账与黄某发生争执的事情心中产生怨恨,遂到公司宿舍楼一楼电梯口堵黄某。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黄某乘坐电梯下楼,李镇坤见黄某出电梯后当即上前堵住黄某,黄某用手推开李镇坤准备往外面走,李镇坤用手抓住黄某的衣领,并从外套左侧内口袋拿出水果刀便朝黄某胸腹部乱捅,造成黄某左侧腹部被刺了一刀,左肩前侧被刺了三刀,右胸上侧被刺了一刀。黄某用手抵挡,挣脱后往楼外跑进旁边的2号楼,后被邓某、龙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李镇坤随后上了公司宿舍楼顶,李镇坤用刀朝自己的左胸刺了三刀,将手机及菜刀从口袋拿出来放在旁边,并打电话告诉曹某称其在宿舍楼顶,其不想活了,要曹某报警。后民警在曹某的带领下在宿舍楼顶找到李镇坤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镇坤出院后被传唤至xx机关。经讯问,被告人李镇坤对自己拿刀刺伤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害人黄某腹壁贯通伤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2)左肩部多处拆线痕、右胸部拆线瘀痕累计20.8cm,评定为轻伤二级;(3)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拾级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病例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唐某、邓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镇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坤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胸腹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镇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镇坤案发后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镇坤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镇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中权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人民陪审员  黄平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胡文锋

书 记 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