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4 0:00:00

李溢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溢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粤0705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溢高,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同月25日、2022年5月20日、同年10月17日分别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敏,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溢高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溢高及其辩护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溢高伙同林某2、林某1、林某3(三人均另案处理)为倒卖土地牟利,于2011年7月向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经济合作社,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位于古井镇官冲鹅坑村西边侧地块合共26.14亩(农用地),土地价款为人民币78.42万元,另支付给林某权土地承包补偿费140万元,因购买上述土地合共支出人民币218.42万元。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溢高支出人民币30万元对该土地进行平整修路,后将其划分为110块“宅基地”对外出售牟利。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溢高非法倒卖上述土地收取卖地款人民币358.28万元,扣除成本非法获利人民币109.8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溢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超、吕某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溢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溢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溢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杨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溢高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李溢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提出如下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溢高认罪认罚,态度良好。被告人李溢高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对此,起诉书也认可了该事实。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请对李溢高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溢高主观恶性不深,在侦查阶段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且是初犯。李溢高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是初次犯罪,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由于其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现在被告人李溢高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犯罪所得,所以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溢高积极退出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李溢高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首先,被告人如实供述案情,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其自身也认识到自己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溢高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其个人的客观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溢高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李溢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溢高为倒卖土地牟利,于2011年7月期间,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向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经济合作社,非法购买位于古井镇官冲鹅坑村西边则(土名)、方圈(土名)地块合共26.14亩土地,合同价款共人民币784200元。此外,被告人李溢高还向上述土地原承包人支付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人李溢高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合计支出人民币2184200元(784200元+1400000元)。

此后,被告人李溢高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上述土地进行平整、修路,并划分成110块“宅基地”,共支出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李溢高后于2013年2月至同年12月期间,通过中介人员将其中39块“宅基地”非法倒卖给黄某、黎某等人,共收取卖地款人民币3582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98600元(3582800元-2184200元-300000元)。

2019年4月,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本案非法倒卖土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侦查,后于同年11月9日抓获被告人李溢高,由此案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溢高向侦查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溢高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溢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江门市新会区官冲村李溢高、林某5二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函,关于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村民小组非法转让7宗土地权属、地类、规划用途的说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条款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详情及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让住宅地协议书,收据,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规划图,鹅坑小组西侧宅地图,单项生产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新会农商银行历史交易流水,新会市古井镇农村山地承包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赵某、李某、吴某、钟某、黄某、黎某、梁某、潘某1、潘某2、熊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溢高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溢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溢高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溢高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溢高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八千六百元,上缴国库。其中向扣押机关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元,由扣押机关执行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锦荣

人民陪审员  陈文汉

人民陪审员  夏祝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钟敏榆

书 记 员  李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