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10 0:00:00

杨严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严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2022)陕102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严钊,曾用名杨浩,别名杨健,杨小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农民,2022年3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商南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新茂,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商南检刑诉〔20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严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严钊及其辩护人邱新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杨严钊经郭某某介绍,了解并参与到名为“XXXX——XX珠宝”的网络APP上抢拍虚拟珠宝。随后,杨严钊在商南拓展市场,发展杨某某为下线,杨某某又发展殷某乙、张某丙等人为下线,殷某乙、张某丙等又分别发展各自下线,以向身边亲友宣传介绍投资珠宝为名,在商南县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杨严钊将发展的下线拉入微信群,通过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发单、消单,开展线下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领导参与者抢拍、转拍虚拟珠宝,并不断引诱新人加入进行虚拟交易,杨严钊从中收取“上架费”、赚取抢拍单子的差价提成。2022年2月23日,“XXXX——XX珠宝”网络APP因虚拟珠宝价值翻倍过高无人购买而崩盘,造成参与抢拍的王某乙、黄某某等30余人资金受损。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杨严钊的下线已达50余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为证明上述事实,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严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严钊以在网络平台投资珠宝为名,在商南县域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虚拟商品抢拍,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严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严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严钊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15万元。

被告人杨严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杨严钊经郭某某介绍,了解并参与到名为“XXXX——XX珠宝”的网络APP上抢拍虚拟珠宝。随后,杨严钊在商南拓展市场,发展杨某某为下线,杨某某又发展殷某乙、张某丙等人为下线,殷某乙、张某丙等又分别发展各自下线,以向身边亲友宣传介绍投资珠宝为名,在商南县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杨严钊将发展的下线拉入微信群,通过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发单、消单,开展线下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领导参与者抢拍、转拍虚拟珠宝,并不断引诱新人加入进行虚拟交易,杨严钊从中收取“上架费”、赚取抢拍单子的差价提成。2022年2月23日,“XXXX——XX珠宝”网络APP因虚拟珠宝价值翻倍过高无人购买而崩盘,造成参与抢拍的王某乙、黄某某等30余人资金受损。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杨严钊的下线已达50余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杨严钊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参与人员名单、报案材料、委托书、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车辆保险单、搜查证、搜查笔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海南区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某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死亡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郭某某、赵某丙、黑某某、李某丙、杨严钊名下账户信息、杨严钊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虞某某、赵某甲、屈某某、赵某乙、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殷某甲、张某乙、常某某、殷某乙、汪某某、张某丙、田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张某丁、朱某甲、朱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严钊的供述与辩解;陕西正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严钊以在网络平台投资珠宝为名,在商南县域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虚拟商品抢拍,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被告人杨严钊的下线已达50余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严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严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严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严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执行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郭松伟

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俊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