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 0:00:00

李涛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涛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2022)云3401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男,1993年6月18日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2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11月1日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春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涛于2022年5月31日与香格里拉市某租车行老板王某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为贵B5××**),李涛将租赁车辆从香格里拉市驾驶到丽江后又驾驶到大理,后将车辆停放在大理一家酒店停车场。2022年6月1日,李涛在网上联系到大理某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虞某某后将车牌为贵B5××**的租赁车辆以26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虞某某,因没有机动车登记证,虞某某支付给李涛定金7600元(其中600为停车费)。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车牌为贵B5××**白色雪佛兰轿车价值为人民币36000元。后车辆已被王某赎回。

被告人李涛于2022年9月29日被曲靖市师宗县丹凤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租赁的车辆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涛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犯罪前科、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吹批农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