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4 0:00:00

蔡晓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晓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2022)湘099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晓,曾用名蔡晓翀,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12月26日被益阳市XXX局大通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8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1月25日、2022年7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以益大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晓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蔡晓想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益阳市大通湖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周转用房及后勤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医院项目),因资金不足,找朋友张某2借款30万元。2018年4月,蔡晓通过朋友何某1(另案处理)找了湖南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来串通投标医院项目。最终,被告人蔡晓在11家公司陪标下,通过暗自挂靠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医院项目。

2017年,被告人蔡晓找何某1的湖南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殷某2(另案处理)的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南湾湖治超站服务中心养护站项目,最终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此项目。

被告人蔡晓于2020年12月25日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招标中标文件、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曾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何某1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蔡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晓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围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晓单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蔡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蔡晓想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益阳市大通湖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周转用房及后勤综合楼项目,因资金不足,找朋友张某2借款26万元、找曾某借款4万元,安排张某2将30万元转给何某1作为找其他公司投标的费用。2018年4月,蔡晓通过朋友何某1(另案处理)利用湖南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来串通投标医院项目。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蔡晓在11家公司陪标下,通过暗自挂靠的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益阳市大通湖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周转用房及后勤综合楼项目,中标价格为5440521.66元。

2017年,被告人蔡晓利用何某1的湖南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殷某2(另案处理)的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南湾湖治超站、服务区、中心养护站建设项目。2017年11月13日,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建设项目,中标价格为

8339493.18元。

被告人蔡晓于2020年12月25日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蔡晓在南湾湖治超站、服务区、中心养护站建设项目中支付串通投标费用2.7万元;在大通湖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楼工程项目支付串通投标费用16.35万元。根据送审的鉴定资料,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被告人蔡晓从两个工程项目中的获利数额。

再查明,经本院委托,益阳市大通湖区司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2022)大社评字1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蔡晓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说明、企业登记资料、招标中标文件、建设项目开标记录表、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曾某、张某1、殷某1、张某2、何某1、谢某、钟某、尹某、陈某、熊某、殷某2、何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晓的供述与辩解,益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晓为实际承建工程,联系多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以串通投标方式中标两个工程项目,中标金额合计

13780014.84元,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晓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益阳市大通湖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蔡晓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晓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被告人蔡晓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投标相关的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应元

审 判 员  黄 彬

人民陪审员  张德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凯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