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平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04刑初496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兆平,男,1947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湘潭市高新区櫈桥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2022年7月12日被湘潭市**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碧新,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兆平犯串通投标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凤皇、人民陪审员胡光亮组成的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汝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兆平及其辩护人董碧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7月份,时任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櫈桥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刘兆平向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的股东王某(另案处理)告知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櫈桥村第三期农居点项目的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并口头表示同意八达公司参与招投标。2017年8月29日,櫈桥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项目的总造价为4600多万元,按8%的比例下浮进行招投标,之后被告人刘兆平将该信息告知给王某,再由王某伙同八达公司股东冯某(另案处理)根据被告人刘兆平告知的标底信息组织员工李宇(另案处理)、冯招英(另案处理)找到湘潭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围标。2017年9月5日经过开标,八达公司以42936405.05元投标报价顺利中标。
被告人刘兆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兆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兆平的供述,证人王某、冯某等人的证言,櫈桥村第三期农居点招标资料,被告人刘兆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兆平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被告人刘兆平系主犯。被告人刘兆平系自首。被告人刘兆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兆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兆平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兆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兆平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触犯法律是由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本人未为此收受好处费用,主观恶性小,也未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案发后主动投案,故辩护人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兆平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不符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故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被告人刘兆平系主犯。被告人刘兆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兆平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判处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兆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振芳
审 判 员 段凤皇
人民陪审员 胡光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彭秋阳
书 记 员 吴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