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8/15 0:00:00

肖俊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俊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赣0825刑初2号

公诉机关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住衡阳市雁峰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稷森,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丰检刑诉(202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俊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公诉机关于2022年3月8日决定变更起诉。因疫情原因辩护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俊于2015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悦读免费小说”APP应用程序软件。肖俊为了利用该软件牟取利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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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广告联盟下载广告包并插入“悦读免费小说”APP应用程序,用户在通过“悦读免费小说”APP阅读小说时点击了其中的广告,腾讯广告联盟会自动以点击量计算广告推广费。为增加软件用户下载量,肖俊于2015年9月24日注册成立“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悦读免费小说”及改变名称的“海纳免费小说”、“豆丁免费小说”等同款APP陆续上架到小米商城、华为商城、VIVO商城、应用宝等平台供大家下载使用,为了通过著作权资质审查,肖俊通过伪造作品转让/授权证明上传至各下载应用商城。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肖俊从2019年开始租用腾讯云服务器将“爬虫”程序编程植入“悦读免费小说”APP应用中,该程序能够自动扒取互联网上各个小说网站的网页链接、小说名称、小说作者、小说简介、小说图片等信息并进行分类存放在腾讯云服务器当中,且不间断更新扒取内容,用户在软件中搜索小说相关文字后服务器自动从扒取到的小说信息中提取出来,通过转码将第三方网页进行重新排版,再插入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供用户阅读。腾讯公司每月根据该程序中的点击量按每次单价0.2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结算广告推广费,费用转到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的银行账户。为了规避风险,肖俊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17日以其父亲肖某、母亲王某的身份注册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和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并用该两个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接收腾讯公司结算的广告推广费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腾讯公司共向肖俊支付广告推广费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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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8381.21元,其中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账户收入9167638.55元,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账户收入286828.16元,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账户收入********.2元。肖俊收到广告推广费后,转到以其父亲肖某名义设立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2021年6月,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悦读免费小说”APP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非法复制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固定至“悦读免费小说”APP中576部小说作品与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拥有著作权的小说作品具有相同名称,其中551部小说作品相似度大于70%。

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为:经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2月25日鉴定,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APK文件并通过程序获得“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xlsx”同名小说4547本,经检验,与版权方提供的版权小说相似度大于70%的共计3968本。上述相似度大于70%的小说合计4519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俊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不能从宽处理;未积极退赃,系抓获归案,无前科,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获利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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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俊的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8月18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传唤,被告人经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3.“悦读免费小说”APP各页面截图,证明:“悦读免费小说”APP页面情况。

4.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腾讯广告联盟广告收入、账户信息、账务信息、收入明细截图,证明:被告人肖俊经营的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利用“悦读免费小说”APP植入广告获取收入情况。

5.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腾讯广告联盟广告收入、账户信息、账务信息、收入明细截图,证明:被告人肖俊实际经营的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利用“悦读免费小说”APP植入广告方式获取收入情况。

6.控告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同意书、未授权证明,证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就“悦读免费小说”APP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事项中,代为签署提交起诉书、投诉书、证据等法律文书,代为向有关机关请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等权限,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授权又授权给了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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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悦读免费小说”APP复制、传播、转载《最强大师兄》等568部作品。

7.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器租赁委托书、服务器租用合同,证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器,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授权向孝感齐天网络有限公司租赁了服务器并签订了《服务器租用合同》。

8.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权利声明书、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文学作品作者的授权独家进行复制、传播、转载等权利。

9.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相关资料等复印件,证明: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情况。

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户及流水明细、广告收入及对账单,证明:被告人肖俊利用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广告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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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通证券客户信息表、证券变动、资金变动明细,证明:被告人肖俊将通过“悦读免费小说”APP植入广告方式获取的利益以其父亲肖某名义购买证券情况。

12.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分媒体收益流水数据、账户财务信息,证明: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通过“悦读免费小说”等APP植入广告方式获取的收益情况,从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9167638.55元,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10863914.2元,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286828.46元。

13.中文在线(天津)公司侵权起诉材料,证明: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因“悦读免费小说”APP侵犯著作权被起诉的情况。

14.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Android软件联合开发运营合作协议、承诺书、作品转让/授权证明、软件上架应用商城材料、证明:被告人肖俊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豆丁免费小说、微微免费小说等软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上述软件上架应用商城与相关公司签订的承诺函等,并伪造了相应的作品转让/授权证明。

15.税点点合作协议书、开票授权书,证明: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与易晓创客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税点点”合作协议办理涉税事务,委托易晓公司提供发票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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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的证言:其儿子肖俊在2020年5月时拿其身份证注册了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其为法人代表,但其不知道具体是做什么,也不知道地址在哪里,其没有参与经营,是肖俊在管理和运营,并用其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对公银行账户,还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财通证券账户是肖俊用其身份证注册的,都是肖俊在操作和使用。

2.证人王某的证言:2020年7、8月时其儿子肖俊用其身份证注册了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其没有参与,都是肖俊在操作,工商执照、公章都在肖俊那里,工作地点就在家里肖俊使用电脑的房间内;其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办理的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对公账号是肖俊用其身份证注册办理的,也是肖俊在使用。

3.证人胡某的证言:其从2019年开始下载使用“悦读免费小说”APP来看小说的,不记得从哪个商城下载的,“悦读免费小说”APP里有“书城”、“标签”,可以直接在APP里输入小说名称搜索自己想看的小说,还可以缓存下载到手机里;“悦读免费小说”APP不需要收费,也不需要注册账号,直接将APP下载到手机上就能直接免费观看,肯定不是正版的,正版的是需要收费的,盗版小说阅读软件是靠插入广告赚钱,“悦读免费小说”APP里广告很多,每进入一个界面都会有广告自动弹出来,阅读小说时不小心点到广告就会弹到相应的界面里去,什么广告都有。

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使用比较多的是“悦读免费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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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来看小说,在2020年初时在手机商城里下载的,下载后直接搜索自己想看的小说,还可以缓存下载到手机里,估计有几万本,应该不是正版软件,正版的是需要注册账号充值才能观看,“悦读免费小说”不需要注册账号,直接下载APP就可以直接免费观看;“悦读免费小说”APP里广告很多,每次翻看时都有广告弹出来;这种盗版的小说软件应该是不合法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其在2019年或者2020年时从手机商城下载了“悦读免费小说”APP,可以直接搜索到免费的小说阅读,也可以缓存到手机,具体有多少算不清,不清楚是否是正版的,也不知道阅读小说的软件是否有小说的版权。

第三组被害人陈述:

1.魏爱民的陈述:其为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的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等。飞卢小说网的主体公司是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在吉安地区租赁服务器用于存储北京腾飞克公司的文学作品,其公司为服务器做日常的维护工作。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昊轩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悦读免费小说”APP软件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对证据进行保全后汇报给腾飞克公司,腾飞克公司要求其公司进行排查,发现“悦读免费小说”APP软件在未获得腾飞克公司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复制了大量腾飞克公司的文学作品免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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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读者进行阅读,并且在APP上插入了带有盈利性质的广告,对公司收益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了大量损失。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前期通过其公司递交了621本文学作品被侵权的证据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后续的调查中,又发现“悦读免费小说”还有其他作品侵权且持续在发生,因此腾飞克公司又提供了一批4547份被侵权的文学作品给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击。

第四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肖俊的供述和辩解:其在2015年10份在长沙注册成立了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方面,2021年7月成立了安庆友辉网络技术工作室,经营范围是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网络有关方面,这两家公司只有其一人。为了规避风险,其还用其父亲肖某的身份注册了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以其母亲王某的身份注册了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安庆盈捷网络技术工作室,并且用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与上海昶悠、毓璃工作室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开发了“悦读免费小说”“豆丁免费小说”“海纳免费小说”“微微免费小说”APP,没有经过工信部门、公安部门许可或者备案。2019年5、6月时为了增加用户使用体验,其在腾讯云租赁了一个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搜索源代码进行编写,添加了爬虫软件,对APP进行了优化,至2019年底时“悦读免费小说”APP基本成型了,并将这些软件上架到了华为商城、VI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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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OPPO商城、应用宝等供用户免费下载,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赚钱,通过在APP里投放广告,读者点击广告来进行盈利。其和腾讯广告联盟合作投放广告,点击量的单价在0.2元至1元之间,每个月计算好广告总点击量和广告收入后,腾讯广告联盟就会将对账单寄过来,其签字审核后再寄回去,腾讯广告联盟就会将广告投放的钱转到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的对公银行账户,腾讯公司打过来的钱全部是其所有的阅读小说APP投放广告的盈利。其只开发一个有软件就是“悦读免费小说”应用安装包,其他的APP应用都是用这个安装包更换名字和软件头像上架的,实际上都是一个安装包。“悦读免费小说”里面的小说是其自己写代码从搜索引擎里面进行抓取,再从模板里面更改显示的界面,其编取的代码就会去网上扒取其他小说网站里面的小说链接,把链接扒取过来之后再更改里面的显示转码成只会显示出小说文字的阅读模式,转码是读者通过“悦读免费小说”APP进入第三方网站观看小说,然后APP程序对第三方网页进行重新排版,不显示网页上的多余内容,只保留小说文字阅读部分,并且在阅读过程中会插入腾讯广告联盟的广告,以此方式来赚取点击量。“悦读免费小说”APP里面大概有三、四万本小说,全部是其利用爬虫程序在全网自动爬取的,最初只抓取了一些较为经典的文学作品,如三国演义等,后来陆续抓取了其他小说的书名、封面、网站链接等,大概有240多万条信息,并把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名字等信息存储到其服务器里,读者可以六种方式通过“阅读免费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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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进行阅读:第一种是通过“阅读免费小说”首页顶端导航栏“书城”进行阅读,“书城”里面存储了3、4万本小说,分别分为“现代言情”“古代言情”等不同的分类,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点击相应的分类观看阅读小说;第二种是通过首页顶端导航栏“标签”进行阅读,里面也是存储了之前的3、4万本小说,但分类更多更细节;第三种是通过首页顶端导航栏“我的书架”进行阅读,就是读者之前收藏保存的小说方便再次阅读;第四种是通过首页导航栏“全网”进行阅读,这里挂上其他网站的链接,读者通过其APP进入第三方网站进行阅读小说,点击进入就直接到了相应的网站;第五种是通过首页顶端导航栏放大镜样式的搜索标志,通过这个栏目可以输入自己想要看的小说书名,后台程序就会自动将相应的书名关联至搜索引擎上面进行搜索;第六种是通过首页顶端导航栏三个点样式的标志,里面可以导入本地书籍,将自己手机里面的小说文本模式点开到APP中进行阅读。具体操作方式是用手机点击进入“悦读免费小说”APP,在首页的最上方有一个放大镜样式的搜索标志,点击之后可以输入书名,软件后台提前编好的码就会自动搜索爬取其他网站与这本书书名相关的播放链接,弹出几条不同的观看源,点击进入之后就会显示“加入书架”“立即阅读”“全书缓存”三个选项,“加入书架”就是收藏下来方便下次阅读,“立即阅读”就是马上进入小说页面进行阅读,“全书缓存”就是把整本小说的网页格式下载到手机上,方便读者下次离线时也可以观看阅读。APP界面右下方有一个“转码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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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签,读者点击之后就可以呈现出APP中阅读的样式。“全网”功能中的转码阅读是通过用户自行点击的网页链接进行转码,而“书城”“标签”“搜索标志”中的转码阅读是对其服务器中存储的网页链接进行转码。转码的目的一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二是为了插入广告盈利。除了第四种无法插入广告外,其他五种阅读方式都可以插入广告赚取点击量进行盈利。“悦读免费小说”APP默认是全屏阅读,读者都是在APP的界面中进行阅读,在全屏阅读时分辨不出在哪个网站进行观看小说的,因为软件自动进行了转码阅读,只有读者自己退出全屏阅读点击菜单才能看到是在哪个网站看到的。这些小说的作者没有与其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或者许可其在网络上传播,也没有与哪家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小说传播的合同,作者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是其从百度里面搜索找到的,作者签名的授权书也是其自己签字仿照的,目的是为了在一些大型的商城上架其APP需要提供作者的授权证明。其靠小说APP软件爬取其他网站的小说来进行投放广告的收入不固定,少的时候几十万,多的时候一百多万,总共盈利大概有1000多万元,这些钱其用其父亲肖某的身份在财通证券开了账户,全部转入到这个账户中炒股。其父亲肖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财通证券账户及上海昶悠工作室的对公账户、其母亲的招商银行账户和上海毓璃工作室的对公账户都是其在使用。

第五组鉴定意见:

1、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粤甄明鉴(2021)电鉴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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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APK文件并“全书缓存”书单同名小说576本,浏览“悦读免费小说”APP内小说资源,存在委托方提供的书单同名同作者小说,用户使用“悦读免费小说”APP可选择将小说“加入书架”、“立即阅读”和“全书缓存”,其中“全书缓存”可将小说文本缓存至“悦读免费小说”应用内,用户可以在离线状态下阅读该小说,经检验,固定的书单同名小说全书缓存与版权方提供的样本相似度大于70%的共551本。(2)检材镜像“server-01.vmdk”中的爬虫程序实现对指定小说网站的数据爬取,获取小说网站上的小说章节、作者、标签、简介、封面等内容,存有应用图标、应用名称、应用包名等基本信息相似的APK安装包。(3)截止2021年9月14日,固定账号“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在腾讯云上的“reader”数据库共存储了2416815本小说属性信息,297个小说来源信息。(4)部分小说因无法进行缓存而直接显示缓存失败,“悦读免费小说”APP缓存的小说,存在广告链接、版头乱码、报错页面、缓存失效等干扰项影响结果比对。因“悦读免费小说”APP中,部分小说存在“暂缺”、“没有订阅本章节”、文章内容下载不完整的情况,故该部分小说缓存后显示的内容与委托人提供的小说内容不同,无法进行文本相似度对比。

2、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粤甄明鉴(2021)电鉴字第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APK文件并通过程序获取到“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xlsx”同名小说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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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2)经检验,模拟APP搜索接口下载的小说与版权方提供的版权小说相似度大于70%的共计3968本。(3)委托方提供的“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xlsx”同名小说4547本,将检材和样本进行相似性比对,但存在以下干扰项:①下载的小说中存在广告链接干扰项影响比对结果;②在小说内容下载过程中发现部分小说不在委托方提供的书单中。

第六组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1年8月18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肖俊的房间内进行搜查,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

2.电子数据在线提取工作笔录,证明:2021年9月25日侦查人员登录域名为http://m.downxia.com/downinfo/174983.html的网站,并对“悦读免费小说”APP进行下载安装,对APP里的小说相关内容及广告链接通过截屏、录像方式在线提取,固定相关电子证据。

第七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版权权利证明光盘、财通证券光盘、“悦读免费小说”在腾讯云服务器镜像的数据盘、系统盘。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提出了如下异议:1、对于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仅仅是就刑事控告报案进行授权,本案的报案人及所谓的服务器在江西的租赁人并无涉案作品的许可使用授权。本院认证意见为,根据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可以确定该公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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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涉案小说作品作者的使用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成电子书及在互联网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等权利,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南通昊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就悦读免费小说APP侵权作为代理人提起控告、起诉等相关权利,南通昊轩公司将上述权利转授给了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且北京腾飞克公司委托永丰舸渡公司租赁服务器,双方签订了《服务器租赁合同委托书》,永丰舸渡公司根据委托书与孝感齐天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器租赁合同》。因此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2、服务器租赁合同不能体现服务器是否在吉安哪个位置,该合同也不能看出涉案的作品被储存在该服务器中,警方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在该服务器提取过涉案作品,因此这不能证明公诉人所说租赁服务器储存作品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为,根据《服务器租赁合同》及附件《服务器租用服务订单一》中明确IP所属地为“中国江西吉安电信”,虽然没有明确标明吉安哪个位置,但可以确定全吉安范围均属于上述范围内。北京腾飞克公司在与永丰舸渡公司的《服务器租赁委托书》中明确约定“服务器用于存储委托方网络文学作品”,因此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3、公诉人举证版权人权利状况光盘,辩护人阅卷时未看到,请法庭依法核实涉案作品版权人为哪些单位。综合这一组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公-安-机-关不能够根据前述证据获取本案的侦查权利,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为非法侦查。本院认证意见为,版权人权利状况光盘随同案卷移送,本院已予以了核实,至于被告人辩护人称未看到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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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该证据的存在。4、证人胡某、陈某、张某的证言,说明了被告人提供的APP的运行方式是可以搜索自己想看的小说,搜索到可以免费阅读,结合本案公诉人起诉书及庭审情况可以确认被告人提供的APP在用户搜索阅读相关作品时,才会对原网页链接进行关联,也说明只有在用户搜索阅读相关作品时才可能构成对相关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传播。本院认证意见为,三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读者下载悦读免费小说APP后可以直接搜索免费阅读小说,还可以缓存下载,同时在点击时有广告弹出。5、对于被害人陈述,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的APP对涉案的作品进行了复制,从报案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到其描述被告人的APP可能构成侵权,是说他们使用七麦数据查询,发现涉案的APP,安卓用户下载量达到了6004.75万,这个陈述与本案涉案作品是否在涉案APP上被复制发行没有任何关联。正常来说,如果版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损,一般是第一时间申请作证据公证,提取涉案APP的服务器后台数据,以证明自己的作品确实被复制、发行,但是本案没有相关证据,所以不能达到公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被告人的APP中没有引入穿山甲广告,只有腾讯广告联盟的广告。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害人只是陈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发行由本院在判决理由中进行阐述。6、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再次明确了涉案APP的工作原理,涉案APP确实有可能会爬取电子书,但是是否爬取了本案涉案的电子书没有明确;关于本案涉案的钱款,公诉书中记录的推广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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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8381.21元,本案涉案APP查询到小说信息为2416185条,本案公诉人指控的作品为4915本,尚且不去讨论APP本身有广告收益,有些作品是可以合法进行传播的,单纯以前述数据来进行对比,4915本在2416185条中只有0.00186%,折算涉案金额37792.18元,这组证据对于涉案钱款的去向说明没有任何证明意义。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人在供述中已供述涉案APP的工作原理和操作程序,并且供述使用了爬虫程序爬取电子书,涉案钱款可以证明被告人的APP通过广告产生的收益,至于是否有合法传播的收益被告人应某供证据证明。7、对于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是选择性抽查,只是抽取其中的几章来进行鉴定,不合理。鉴定意见中,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中全书缓存与委托方提供的书单小说576本,且可缓存供用户离线阅读,固定的书单全书缓存与版权方提供的样本相似度大于70%的共551本,可见对涉案作品的鉴定方式是涉案作品下载到手机中,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相似度或同一性鉴定,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APP可以爬取鉴定的书籍,但并不能证明被鉴定的书籍被传播、复制、发行过,如果按照这样的鉴定方式来认定本案的涉案作品,大可以将241万部小说全部下载进行相似度鉴定,是否意味着这241万部小说被复制、发行、传播,因此这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涉案作品被侵权。本院意见为,司法鉴定意见是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委托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机构根据抽取缓存下载的小说进行相似度比对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否能证明被鉴定的小说是否被传播、复制,本院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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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中再进行阐述。8、对第六、七组证据,“悦读免费小说”在腾讯云服务器镜像的数据盘、系统盘中,均未提取到涉案作品被实际点击阅读的证据,这组证据也不能说明涉案作品可能被侵权。本院认证意见为,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涉案作品被点击阅读,只是证明“悦读免费小说”在腾讯云服务器中的存储情况。

综合以上证据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最强大师兄》《龙珠之我是贝吉塔》《倾城弃后》等涉案文字作品作者的书面独家授权,签订了《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包括制作电子书的权利、有声制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及其转授权,在授权期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将授权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并且有权将授权作品的制作电子书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的权利)转授给其它营运商行使的权利。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授权部门,从未授权“悦读免费小说”APP(×××.com/details?id=com.shuqi.contq4)通过信息网络对《最强大师兄》《龙珠之我是贝吉塔》《倾城弃后》等小说进行复制、传播、转载等行为,从未授权和许可其使用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任何作品著作权。

被告人肖俊将通过“悦读免费小说”APP植入广告方式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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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以其父亲肖某名义购买了股票,公-安-机-关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押了被告人苹果macbookpro电脑一台,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印章及其他物品。

2021年8月18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传唤,被告人经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2021年9月10日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肖俊签订了一份《谅解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写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系《最强大师兄》《龙珠之我是贝吉塔》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完整著作权权利人,乙方(肖俊)在未经甲方(腾飞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乙方开发的“悦读软件”内复制、转载及传播《最强大师兄》等621本甲方享有著作权的热门网络小说,被公-安-机-关查获。乙方(委托人或代理人)承认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转载及传播上述网络小说作品,并且被公-安-机-关查获,已侵犯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条约而享有的权利,乙方(委托人或代理人)多次主动找甲方(或授权代表)协商并赔礼道歉,鉴于乙方的悔改态度,甲方接受乙方的道歉,同意给予谅解。乙方(委托人或代理人)就侵犯甲方著作权一事,向甲方表示真诚的赔礼道歉,并自愿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0万元,甲方不得就本案事宜再追究乙方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以后不再从事侵犯甲方著作权或侵害甲方任何合法权利的事情,如再度发生此类行为,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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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赔偿金,且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应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后该协议并未履行。

2021年3月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该案后以裁定撤诉结案。

被告人肖俊的辩护意见为,1、其没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悦读免费小说”APP只是提供链接;2、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在某部小说中抽取一段进行比对鉴定,而不是对整部小说相似度进行比对;3、公诉机关认定所有广告收入为违法所得没有依据,“悦读免费小说”APP中还有大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公诉机关不能证明所有的收入都是侵权收入。因此被告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侵犯著作权既是数额犯又是情节犯,但本案被告人肖俊涉案APP广告收入与侵权事实没有正向关联,只能以侵权作品的数额来定罪处罚,本案不应对其涉案金额进行任何形式的认定或变相认定。1、警方从未在被告人肖俊的APP服务器中提取到侵权作品。被告人肖俊多次供述其APP服务器并不存储侵权作品,仅储存小说书名和链接等信息,被告人肖俊对其APP和爬虫程序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警方提取侵权作品并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是用手机“全书缓存”涉案作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涉案APP以及爬虫程序并不一定对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只有涉案APP用户搜索点击阅读涉案作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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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才会被转码到涉案APP用户的手机上,也就是说只有使用涉案APP的用户点击阅读侵权作品,被告人肖俊才会构成“复制发行”而侵权,此时也会有广告弹出,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的数额问题;2、涉案APP上有高达200多万条小说属性信息,其中肯定也有电子书的“复制发行”不构成侵权,如用户阅读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书籍或《三国演义》《红楼梦》等类似书籍,则被告人的“复制发行”行为不构成侵权,这部分内容也会产生广告收入,这是合法的;3、从警方提取的APP数据的截图可以看到,只要一打开被告人肖俊涉案的APP就会有广告弹出,而APP的每一步操作页面都有广告,这些广告在产生收益时,APP用户并不一定就点击了侵权作品,因此这部分的广告收入也是被告人的合法收入;4、本案涉案作品都是冷门书籍,在整个小说阅读圈都无太多阅读量,因此对应这些作品的涉案金额应该非常小。假设按照比例平均计算,被告人APP中小说属性信息有2416815条,本案涉案的小说只有4519本,即便不考虑被告人有任何合法收入,涉案书籍在全部书籍中只有0.00186的比例,涉案金额计算尚不可能达到5万元。

二、被告人的服务器不存储侵权作品,只有被告人的APP用户点击阅读相关作品才会构成侵权,根据这一内容进一步分析,本案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肖俊对涉案的作品存在侵权行为。警方并未在被告人肖俊所设的服务器中提取到任何侵权作品,被告人肖俊的服务器并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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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和主动向他人传播侵权作品,而是由APP用户有意识搜索侵权作品并点击阅读侵权作品,APP才会爬取侵权作品的链接并转码展示。故而在APP用户点击阅读侵权作品之前,被告人肖俊都不存在侵权问题。而本案警方对侵权作品的鉴定、取证是用手机“全书缓存”了涉案作品,然后再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做作品同一性的鉴定。从这里看,作品的同一性鉴定仅能证明被告人的APP可以爬取涉案作品,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复制发行”了涉案作品,检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被他人点击、阅读过。被告人肖俊的爬虫程序、APP可以用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并不代表被告人侵犯了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可能侵犯了某些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律师和司法机关都应该遵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该对任何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本案涉案作品是否被被告人在网络上复制发行,是否被被告人侵犯著作权,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涉案作品未被点击阅读,未被侵权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如果认可警方如此粗糙的取证工作,认可检方如此不具有逻辑性的证据,被告人的爬虫程序、APP上可以看到2416815条小说属性信息,如果把每一条都下载下来做同一性鉴定,说不定可以对应2416815本小说,这是很容易实现的,但是难道可以用这种方式认定被告人侵犯了全部的2416815本小说的著作权吗?

三、辩护人认为永丰县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的权力,鉴于永丰县公-安-局没有侦查权,其所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均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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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排除,同时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和永丰县人民法院都没有相应的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人肖俊所设的服务器所在地或被告人肖俊所在地或侵权作品上传者(可能是著作权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单位管辖。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也进行了明确规定:1、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2、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3、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4、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所在地。本案并非实体产品生产、制造、储存、运输,不适用第1种情况;第2种情况则应由被告人肖俊所设服务器所在或被告人肖俊所在地管辖;第3种情况,本案中并无侵权作品的上传者信息,警方未在报案人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上提取到侵权作品,如果认定著作权权利人为上传者,则应由北京地区的相应单位管辖。本案报案人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租赁服务器的行为于2021年5月17日获得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但是警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显示服务器所在地即为吉安市永丰县,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并未在服务器中提取到被侵权作品,因此侵权作品是否储存在吉安市的服务器中尚无证据,更不能以此认定吉安市永丰县为侵权作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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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这一服务器明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第4种情况则是本案涉案作品是否被侵权都无法查实,更无法认定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四、本案公诉机关认定涉案作品4519本,权利人据称均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卷宗中并未看到相关的权利凭证,所载明权利信息的光盘也没有提供给辩护人,因此这部分书籍著作权归属问题还存疑),而北京腾飞克公司没有将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给本案刑事控告人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授权代其提起刑事控告等相关权利,因此本案如果存在被害人则是北京腾飞克公司,而非永丰舸渡公司,永丰舸渡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是北京腾飞克公司服务器管理人的身份,单纯就是刑事控告的代理人。北京腾飞克公司虽然委托永丰舸渡公司在江西租赁了一个服务器,但该服务器的位置是否在永丰县尚不明确,这个服务器是否实际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警方也没有在这个服务器中提取到本案涉案作品。辩护人认为前述报案人租赁服务器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本案便于报警,以便于通过公权力向本案被告人施压索取经济赔偿。现在本案定案证据不足,案件管辖依据不足,如法院仍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则以后报案人这种“版权流氓”将视永丰县为“圣地”,不断利用类似的方法使用永丰县的司法系统谋取利益,让永丰县司法体系沦为其“打手”。

五、本案无论从程序还是案件实体证据上都存在重大问题,本案管辖问题如不慎重处理将破坏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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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况公正处理。

最后,被告人肖俊没有前科,对其行为也进行了反省和悔改,完全配合警方调查,当庭如实陈述,辩护人也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关于被告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管辖权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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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害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文学作品经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委托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吉安租赁服务器,由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虽然该服务器并未明确是在永丰县,但吉安范围内包括永丰县,永丰县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视为管理者,永丰县也可以视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之一;另外根据证人胡某、陈某、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该三人在永丰县境内使用被告人开发的软件免费阅读了被害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永丰县也是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因此,对于本案中被告人肖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永丰县公-安-机-关具有侦查权,本院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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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悦读免费小说”APP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本案中,被告人肖俊在其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APP中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内置搜索引擎并配之相应的转码技术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不同于以往传统电脑客户端的著作权侵权,而是依托移动互联网APP这一新载体来进行著作权侵权。网络爬虫是一个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它为搜索引擎从其他网页上下载网页,是搜索引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利用网络爬虫定向抓取相关网页资源,过滤与主题无关的链接,保留有用的链接并将其放入等待抓取的URL(统一资源定位符,又称网页地址)队列,直到达到系统的某一条件时停止,所有被爬虫抓取的网页将会被系统存储,进行一定的分析、过滤,并建立索引,以便之后查询和检索。在该APP中被告人还设置了转码技术,基于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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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技术,对电脑端互联网页格式进行自动转换,即自动生成移动手机端网页格式,以实现手机端网页内容的正常体现。如果不使用搜索引擎下的转码技术,用户的阅读速度以及对于所需求信息的采集速度将受到很大的制约。爬虫是“悦读免费小说”内置的搜索引擎,可以从正规的网站上将小说内容搬运到APP的服务器上,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一旦正规网站上有新书上线,爬虫能第一时间获取小说资源,供用户免费阅读。而且其设计的转码技术能将原文学网站的PC(个人计算机)页面自动转码成适合手机客户端的阅读页面模式,还能自动排版、纠正错别字和乱码,使用户享受到没有乱码的完美体验。这样一来,需要在正规网站上付费阅读的小说,便能够在手机上轻松获取,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被告人通过插入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营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肖俊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APP中设置了爬虫程序从其他网站扒取小说书名、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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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站链接等,并把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名字等信息存储到其服务器里,并且进行了增减、排版和过滤,插入广告,读者可以六种方式通过“阅读免费小说”APP进行阅读,其中“立即阅读”模式读者可以在该APP页面直接阅读小说,“全书缓存”模式可以下载小说供读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阅读,“悦读免费小说”中扒取的小说均未经过著作权或其授权人的许可,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人肖俊辩护其服务器中并未存储小说,但存储了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名字,虽然“悦读免费小说”APP中确实有链接服务,但是其提供的不是普通链接服务,用户点击后并不直接跳转到第三方网页首页,而是直接在该APP中显示相关页面,被告人亦供述“悦读免费小说”APP默认是全屏阅读,读者都是在APP的界面中进行阅读,在全屏阅读时分辨不出在哪个网站进行观看小说的,因为软件自动进行了转码阅读,只有读者自己退出全屏阅读点击菜单才能看到是在哪个网站看到的,也就是说读者完全感觉是在“悦读免费小说”APP中进行阅读,而不是在其他网站进行阅读,故应当认定属于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悦读免费小说”APP中扒取的小说经司法鉴定与被害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小说相似度大于70%的有4519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3、关于违法所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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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责任在复制发行者,也就是说被告人有责任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应当认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案中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作品的数量,或者合法收入数额,则其因非法复制发行获得的收入均为违法所得。被告人供述从2019年底“悦读免费小说”APP基本成型并上架到商城供用户免费下载,且本案公诉机关只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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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期间腾讯公司共向肖俊支付广告推广费共计20318381.21元,且被告人亦认可在此期间的收益均为“悦读免费小说”APP的广告收入,故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4、关于鉴定意见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具备以下几点:鉴定机构要合法,鉴定人要有鉴定资格,检材要符合检验鉴定的要求,客观真实,检验鉴定采用的方法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鉴定意见必须符合相关的形式、实质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对“悦读免费小说”APP及其包含书单同名、同作者小说进行固定、对模拟APP搜索口下载的同名、同作者小说与委托方提供的小说进行相似性鉴定,鉴定机构合法,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检材符合要求,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和《网络文学作品相似性检验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鉴定意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第十三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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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APP中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权利的文字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肖俊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数量众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获利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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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肖俊违法所得20318381.21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macbookpro电脑一台,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印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伍根

人民陪审员  李惠平

人民陪审员  张华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涌森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