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2 0:00:00

张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2022)黑023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汉族,男,1976年6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拜泉县,因涉嫌虚犯开发票罪,于202l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刑诉〔2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陆续注册了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等十余家个体工商户且均未实际开展过相关业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在未实际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上述个体商户名义为拜泉县xx镇政府等八家单位虚开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35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20.4025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张某按照一定百分比从中收取费用,共非法获利9.9897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张某对上述虚开的应缴税发票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拜泉县xx局口头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向我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陆续注册了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等十余家个体工商户且均未实际开展过相关业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在未实际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上述个体商户名义为拜泉县xx镇政府等八家单位虚开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35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20.40258万元,张某按照一定百分比从中收取费用,共非法获利9.9897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张某对上述虚开的应缴税发票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审查,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拜泉县xx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自然身份情况。

2.张某开发票地点照片证实,张某虚开发票具体地址为拜泉县xxxx一期五号楼最西侧门市。

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档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登记材料目录、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租房协议书、委托代理人证明等个体工商户信息证实,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电料商店、拜泉县xx印刷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文教用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广告部、拜泉县xx劳务服务队、拜泉县xx运输户、拜泉县陈某2运输户、拜泉县xxx超市、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拜泉县xx车队、拜泉县xx运输户、拜泉县xx水洗店、拜泉县张某运输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其中拜泉县xx电料商店、拜泉县xx印刷品商店等已经注销。

4.拜泉县税务局提供拜泉县xx乡等八家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表及说明证实,拜泉县xx乡等八家单位张某虚开的发票中,已经缴税的发票详情。

5.拜泉县xx乡提供的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账户明细表及票据、合同证实,2018的虚开发票40张,金额368350元,2019年虚开发票43张,金额451835元,2020年虚开发票10张,金额88800元。

6.拜泉县xx镇人民政府提供发票明细表及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504张,合计金额为972515元。

7.拜泉县xx镇人民政府提供发票明细表及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209张,合计金额为512600元。

8.拜泉县xx乡人民政府提供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9张,合计金额为58729.3元。

9.拜泉县xx乡人民政府提供发票明细表及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11张,合计金额为215725元。

10.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提供发票明细表及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80张,合计金额为43900元。

11.拜泉县xx乡人民政府提供2018年-2020年发票明细表及票据证实,虚开发票合计484张,合计金额为419530元。

12.《关于向拜泉县xx局移送问题线索的函》及市委巡查组移交材料证实,拜泉县xx镇涉嫌有虚假发票入账的行为及具体虚开的发票。

13.《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

证实,张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

14.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2021年10月8日,拜泉县xx局扣押张某涉案获利赃款合计82547.00元。

15.拜泉县xx车队空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空白《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张某用于虚开发票的空白合同。

16.拜泉县xx局出具说明证实,2020年9月8日,拜泉县纪委监委向拜泉县xx局移交关于市巡查组发现xx镇有虚假发票入账行为的线索,要求xx局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拜泉县xx局口头传唤到案。

1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张某在所居住的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扣押张某获利赃款17350元。

20.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档案证实,张某注册的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头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包括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电料商店、拜泉县xx印刷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文教用品商店、拜泉县立新日杂商店等。

21.xx镇粮库虚开的发票证实,张某为xx镇粮库虚开发票合计246张,合计金额为208.18615万元。

22.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证实,经该单位查询,未查询到2020年3月份,拜泉县xx广告部和xxx办公用品商店向该单位开具的发票及报销情况。

23.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在龙江银行对账单、拜泉县xx电料商店在村镇银行对公存款账户交易对账单、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拜泉县xxx建材商店、xx建材商店、xxx办公用品商店、xx文教用品商店在拜泉县农村信用社客户简易明细账证实,张某用于虚开发票的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等空头个体户收到委托虚开发票方的资金情况。

24.拜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辛某1系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指使财务人员以单位名义从张某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25.拜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证实,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

26.辛某1笔录证实,我是在2003年9月至2021年3月任拜泉县xxxx主任,是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的法人。2017年期间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在九家商户开具的226张发票上面的签字都是我本人亲自签写的,这些发票总计金额我记着是四十六万多,以我签过字的发票金额为准。以前xxxx有一些营业支出,但是当时没有及时进账,我就让孟某1去补开发票,孟某1当时是补开了四十六万多的发票,发票补开回来以后核算中心的王某1和孙某1审批同意之后,我和xxxx的工作人员再签字,之后再送去粮食局的核算中心报销。xxxx补开的发票是粮库以前确实买东西把钱花出去了,但是没开发票,后来又找的地方单独开的发票,只不过补开的发票没发生真实的业务。而且同意通过开发票来处理之前的账目。是孟某1去拜泉县xx文教用品商店、拜泉县xx电料商店、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印刷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九家商户开具的发票。xxxx开具的未发生真实业务的发票已经报销回来了。那些发票我看过了,我对xx机关的核算没有异议。2017年xxxx营业支出产生的账外的账有用于粮库生产经营的、招待费、电话费、材料物资费等费用。我虽然知道孟某1和张某1开具的都是未发生真实业务的发票,因为确实是xxxx的实际支出,不通过这种方式无法入账处理。2016年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在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x建材商店开具的总价值为1576600元的发票。2016年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开具的1576600元的发票都是给张某2建钢结构囤的钱。

(二)证人证言

1.于某证实,我从2018年2月份至今任拜泉县xx镇财政所所长。xx局出示的拜泉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车队、拜泉县xx劳务服务队、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广告部、拜泉县陈某2运输户、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向拜泉县xx镇出具的共计504张发票都是真发票,这504张票据共计972515元,金额是对的。但是实际上我们单位与上述9家没发生业务。我们乡镇到年底核销的时候,只能拿着正式的发票去县财政局报销,每年有很多钱花出去了,比如用人工干活清理垃圾啥的,根本就开不出来发票,所以只能找人开发票来顶花出去的钱。这504张发票是张某开出来的,是我先找的他。拜泉xx建材商店等9家企业都是张某开的,实际上都不存在,张某就是卖发票的。我们单位与这9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关于签名盖章方面,2020年4月份之前甲方的签字都是我代替镇长签的,今年4月份之后都是镇长自己签的,2018、2019年乙方的签字也都是我代签的,2020年以后乙方的签字都是张某在空白的A4纸上签好字、盖好章给我拿来之后,我在电脑上填好合同内容打印出来的,2020年之前乙方的章都是张某在空白的A4纸上盖好拿过来我自己填写内容打出来的,政府的章都是我盖上去的。开发票是按照开票额度的百分比给张某钱,一般的时候按照开票额度的百分之六给钱,年末票子紧张的时候,按照开票额度的百分之七到八给钱,报销回来的钱直接打入开票方(乙方)的账户,张某把发票钱扣下后,剩下的钱直接给我现金。

2.陈某1证实,我是拜泉县xx乡政府的临时工。张某是我前夫,我没开过个体店,不知道张某以我的名字注册开过个体店。我没在2017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张某也没有和我说过此事。这些年我身份证就在家放着,我也不知道他用没用。陈某2是我三哥。他前几年在xx镇xx开过xxx超市,今年8月份兑出去了。

3.陈某2证实,张某是我妹妹陈某1的前夫,他俩是2019年离婚的。2015年5月份,我在xx开过xxx食品超市,法人是我的名字,xxx超市的登记手续是张某帮我办的。他和陈某1没离婚的时候,我把身份证给过他,让他帮我办理检车,除了检车之外,他还用我身份证干过什么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张某是否以我的名字注册开过个体店。我没开过拜泉县陈某2运输户的个体商户。

4.车某1证实,我是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不是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果注册登记人本人不来的话,代办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注册登记人的身份证、一张两寸照片、经营场所的房子证明及委托书就可以帮着注册登记了。

5.陈某3证实,我从2012年9月份至今任拜泉县xx乡政府的财政所所长。xx局出示拜泉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车队、拜泉县xx劳务服务队、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广告部、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向xx乡政府出具的共计93张发票都是真发票,实际上我们乡政府没有与上述这8家发生业务。因为县财政每年拨付给我们乡办公经费大约130万,核销的时候,必须拿着正式发票去县财政局报销,每年有很多钱花出去了,都是找的个人,开不出来发票来,只能找人开发票来顶花出去的钱。这93张发票是张某开出来的。2018年张某先和我联系的,说他能开出发票来,告诉我百分之五,之后我就开始联系张某给我开发票了。拜泉xx建材商店等8家个体商户应该都是张某开的,因为他都是以这些店的名义开出来的发票,是否真实存在我不知道。这8家商户的法人有张某的名字,还有陈某2的名字。开的这些发票,其中一部分有合同,合同上的乙方有张某的签字,还有陈某2的签字,具体哪个是哪个名我记不清了。我单位与这8家商户签订的合同都是张某提供的,乙方的签字和盖章都是整好的,我收到合同之后找镇长赵某1签字,然后盖的政府章。这93张票据共计908940元,这里有一笔7550元没报销,因为当时账算错了,不需要报那些,票子开出来之后没入账报销。这些钱都花在乡里办公经费上了,具体项目我记不清了,没有账。还有除了这93张发票以外,还有一张3600元的发票,是2018年开的,发票现在找不到了,当时这笔钱没报销。除了这94张发票以外,没在张某那里开过其它发票了。开发票是按照开票额度的百分之五给张某钱,报销回来的钱直接打入开票方(乙方)的账户,张某把发票钱扣下后,剩下的钱直接给我现金。

6.徐某证实,我是拜泉镇文化站负责人。2019年1月份至6月份,我在拜泉镇报销过37500元。这笔钱是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时单位多次派我出去点对点稳控xx人员所花费的费用。因为这些钱都没有发票,我只能想办法买一些发票来报销,我当时联系到一个卖发票的人,名字不知道,在他那里买了发票,税点是百分之五,然后我把发票给了时任副镇长钟某,他帮我报销的。xx局向我出示的79张发票,是2019年上半年开出来的。钱报销回来之后,卖发票那人联系我,扣除税点后直接给我现金。2020年我曾找过一个姓张的人给我开发票,因为我当时多次被派出维稳,产生的费用无法报销,2020年3月份以拜泉县xx广告部名义开了8张发票,以xxx办公用品名义开了4张发票,合计12张发票,总金额94610元,这些发票在我收到当晚就撕碎扔进垃圾箱了,没有报销。

7.钟某证实,我是拜泉县信访局副局长。xx局出示徐某的发票,合计79张发票是真实的,但实际上未与xx广告部发生业务。因为在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有几个不稳定群体经常xx,我就派徐某去做稳控工作,这期间费用一共是37500元,是他自己垫付的,然后他找地方开出来这些发票,让我帮着报销,所以经手人写的是我。2020年3月份以拜泉县xx广告部名义开了8张发票,以xxx办公用品名义开了4张,合计12张发票,总金额94610元,我没有见过,但是当时徐某请示过我开发票的事情,这12张发票可能是他开的,因为当时派徐某外出维稳,产生了各种费用,都是他垫钱,他想找人开发票把费用报销出来,我同意了,后来徐某没有再找过我。

8.杨某证实,我是拜泉县xx乡政府秘书。xx局出示的9家个体工商户484张发票,其中2018年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的4张发票31500元和2019年8张发票合计76500元,这12张发票不是我开出来的,你们可以问财政所所长高某。剩下的发票472张311530元是我开的,实际上未与张某发生业务,但发票是真的。因为乡里有一些钱花出去了没有票据,我只能买一些发票把钱报销回来。这些发票都是张某开出来的。每次开发票时我告诉他需要发票的钱数,开完之后告诉我,然后我去取,钱报销回来后张某把税点扣下,剩下的直接给我现金。税点是百分之四或者百分之五。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和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涉及到签订合同,是我做出来的,乙方有张某签字,也有我签的字,章都是张某盖上去的,甲方签字是时任乡长签的,章是我盖上去的。关于2020年8月4日发票,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8月初我让张某开具的13000元发票,还没有去取。

9.高某证实,我是拜泉县xx乡政府财政所所长。xx局出示的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2018、2019年12张发票10.8万元发票是真的,业务是假的。这笔钱花出去没有票据不能报销,乡长让我找点别的票子顶,我就找人开出发票来报销。发票是xx镇的所长于某帮我开的,他找的谁我不知道。每次我把钱数告诉于某后,开完发票都是他给我送过来的。报销的钱是打在开票方的账户中,钱到账后于某把税点百分之五扣下后,剩下的直接给我现金。我们和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签订的合同是我做出来的,给了于某,他拿回来之后乙方的签字和章就有了,甲方的签字是时任乡长签的,章是我盖的。这12张票子经手人是齐某1和崔某1,是因为他俩的业务涉及到工程这方面,就让他们签字了,他们什么都不知道。我向xx局提供的(包括了杨某的472张发票)484张发票,总金额419530元是对的。

10.武某证实,我是拜泉县xx乡财政所所长,微信名叫“大他爸”。2019年至2020年一共买过11张发票。xx局出示六家商户11张发票合计金额21.5725万元是这两年我在张某那里买的发票。我们与六家商户没有真实发生业务,因为乡里雇人清雪等费用花出去没有票据不能报销,只能购买发票来顶这些钱。我联系张某告诉他钱数,开完发票后我去取回来,钱报销回来后他把税点百分之六扣除,剩下的现金给我。虚开发票是乡长张某3让的,他让我找地方开发票把钱报销回来好支付给干活的人。开发票的合同是我做出来的,他给我签字和盖章,甲方的名字是乡长签的,章是我盖的。

11.李某1证实,我是xx乡政府的财政所所长。xx局出示五家商户9张发票58729.3元是真的,业务是假的。因为乡里的一些费用花出去没有发票不能报销,只能在外面购买发票来报销。这9张发票是张某开出来的。xxx等五家商户是谁开的我不知道,不是张某开的,因为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我做出来的,张某盖的章。张某按照发票额度的百分之五收钱,每次钱报销回来后他把费用扣下,剩下的现金给我。这9张发票上写的谁名字,这笔钱就是谁花出去的。

12.张某1证实,我是拜泉县xx镇财政所会计。xx局出示的七家商户209张发票,这些发票中xx建筑7张18.8万元、xx建筑2张8.6万元、xx广告1张0.24万元、xx劳务1张1.6万元,共计11张29.24万元是我开出来的,剩下的发票是我们单位的洪某开出来的。这11张发票是真的,但业务是假的。因为乡里这两年如清理垃圾等花出去没有发票不能报销,只能找人开发票来顶花出去的钱。发票是张某开出来的,他是我朋友,我是2018年开始用他的发票。开发票用的合同是我做好的,张某在乙方处签字、盖章,我在甲方处盖的单位公章。我是按照票面金额百分之五给张某钱,发票开完后我去取,钱报销回来后他把钱扣下,剩下的现金给我。

13.洪某证实,我是拜泉县xx镇政府财政所的现金员。负责整个镇政府账目的收入和支出管理。xx局出示拜泉县xx劳务服务队、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广告部、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陈某2运输户、拜泉县xx运输户向我们单位出具的共计209张发票,其中xx建筑7张18.8万元、xx建筑2张8.6万元、xx广告1张0.24万元、xx劳务1张1.6万元,共计11张29.24万元发票是我们单位张某1开出来的,剩下的其他发票都是我开出来的。我开出来的这198张发票是真的,但是我们单位未与这几个个体商户发生实际业务。因为这两年乡里清理垃圾、清雪、做广告牌子、买办公用品,这些项目都是我经手花出去的钱,这些都没有发票,所以我找人开发票来顶花出去的钱。这198张发票是张某开出来的。他是我朋友,认识很多年了。2017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需不需要发票,说他能开出发票来,我说用的时候我联系他,之后我就开始联系张某给我开发票了。我们单位与xx运输户签订的合同,是清雪雇佣人工、车花出去的钱,需要开发票的时候,我把发票金额告诉张某,发票开好以后,张某告诉我开票方的名称,然后我制作合同,拿着合同去找张某取发票时,张某在乙方处盖的章,回来后我拿着合同找姜某1镇长签名盖的章。张某给我开发票按照开票额度的百分之五收钱,钱报销回来后直接打到开票方(乙方)的账户,张某把发票钱扣下后,剩下的钱直接给我现金。每次都是我告诉张某开票的钱数和项目,开好之后张某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去张某那取发票。

14.张某2证实,我没有注册或者经营过企业。2016年8月16日我名下注册的拜泉县xx建材商店,我不清楚,也没有经营过该商店。张某是我亲弟弟。他是否用其身份信息注册过拜泉县xx建材商店我不知道。

15.王某1证实,拜泉县xx建材商店是2017年我注册并经营的,到2019年改成xx食品商店。2017年商店是否给xxxx开具过发票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涉及到发票的事情都是找张某办理的,每月给他500元钱,一直到2019年为止。张某没跟我说过商店开发票的事情。

16.田某证实,我没在2016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建材商店。我认识张某,我们二人一同在xx房地产公司工作过。

17.张某3证实,张某是我儿子。我没在2016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文教用品商店。张某没有和我说过注册商店的事情。

18.李某2证实,张某是我儿子。我没在2016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建材商店。张某没有和我说过注册商店的事情。

19.王某2证实,我以前经营过拜泉县xx建材商店和xxx食品百货商店,现在店倒闭了。我没有给xxxx开具过发票,当时我雇佣张某当财务代理,由他帮着跑各种发票和报税的业务,一年给他500元钱,张某从未和我说过用xx建材商店开具发票的事情。

20.陈某4证实,张某是我女婿。我没在2017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印刷品商店。我知道张某一直在打工,没有经营过商店。

21.李某3证实,张某是我女婿。我没在2016年注册并经营过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我知道张某一直在打工,没有经营过商店。

22.张某4证实,张某以前找过我帮他办理过注册商店的手续。当时张某给了我一些手续,让我帮忙办理拜泉县xx电料商店和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两个商店的手续,但没有和我说办理两个商店的用途。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张某供述称,我是从2018年开春开始到2020年3月份一直都在虚开发票,至少得开了几百张,金额得超过一百万,具体张数和金额记不清楚了。具体虚开发票的方式就是我用我和前妻陈某1,还有陈某2的名字去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15个“空壳”个体商户,然后去拜泉县税务局领取发票,接着在家里用电脑就可以开出发票来了。我注册的15个个体商户在我名下的有拜泉县xx运输户、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劳务中介中心、拜泉县xx车队、拜泉县x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水洗店、拜泉县张某运输户,在陈某2名下的有陈某2运输户、拜泉县xxx食品超市,陈某1名下的有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拜泉县xx建材商店、拜泉县xx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拜泉县xx广告部、拜泉县xx劳务服务队、拜泉县xx运输户,有一个叫拜泉县xxx食品超市的是真实存在的,它是陈某2开的超市。这些“空壳”商户的注册时间从2016年至2019年都有,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为准。我注册这些个体商户时找陈某1和我去过一次或两次市场监督管理局,没和她说我注册的是个“空壳”商户。剩下的就是我拿着他们二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去注册的。我注册这些“空壳”个体商户的目的就是想开出发票来挣钱。我向拜泉县xx镇政府、xx乡政府、xx乡政府、xx乡政府、拜泉镇政府、xx乡政府、xx镇政府这七个部门卖发票了。从2017年到今年,卖发票的次数太多记不清了,至少百八十次,每次开发票的项目都是和注册的“空壳”个体相关,有几千的,也有几万的。我实际上与这些政府部门都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是假的。我和xx镇的财政所所长于某是球友,我们平时在一起聊天时提到发票的事情,之后他就向我买发票了。剩下的其他乡镇都是财政所的人联系的我,xx政府是财政所的李某1,xx是财政所的陈什么x,xx是杨什么x,xx的联系人名字记不住了,只知道微信名叫“大他爸”,xx是张某1,拜泉镇的联系人记不住名字了,每次他们告诉我需要开的发票项目和金额,我开好之后电话告诉他们,大多数都是他们过来取发票。关于收取费用这方面,我每次按照他们说的金额开好发票后,财政报销回来的钱打到相应的“空壳”个体账户上,我把账户里面的钱取出来,按照相应的发票金额扣除现金后,把剩下的现金交给联系我的那些人,平时一般都是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费用,有极个别的百分之六,年底的时候因为发票紧张,就按照百分之七或八收取费用。我印象中只有xx镇政府是这四种办法收取费用,其他政府都是按照百分之五收取的。我自己没有具体的明细账。这些年利用虚开发票大概挣了十万多,具体记不清楚了。这些钱个人开销花了一部分,花六万多买了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我知道利用“空壳”个体商户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发票卖钱是违法行为,我就是想挣点钱。xx机关向我出示在xx镇调取的504张发票,共计金额972515元及合同,这些都是真的发票,但都是虚开的,实际上未发生这些业务。合同上的章有时候是我在空白A4纸上盖好之后给于某,也有时候是他拿着合同我盖上去的,乙方的签字有我模仿的,也有我真签的,有于某签的,具体的记不清了。我不认识拜泉县xxxx有限公司原主任辛某1。xxxx在我这里虚开过发票,我是以拜泉县xx电料商店等12家公司的名义给xxxx虚开的发票。是孟某1通过张某1找到我的,二人都是在xxxx干财务的。2016年,孟某1给我打电话称单位想买点发票入账,几天后孟某1用一张纸写了个需要开发票的明细,我就按照明细给虚开了四次发票。其中用拜泉县xx建材商店给xxxx实际虚开492900元发票,用拜泉县xx建材商店给xxxx实际虚开515200元发票,用拜泉县xxx建材商店给xxxx实际虚开568500元发票,总计1576600元的发票,我对这个核算没有异议。虚开发票的时候是机打发票,日期改不了,xx机关调取的发票上应该有具体日期,那个日期是准确的开发票的日期,一个日期就是一次。除上述三家商店外,2017年以其他九家商店名义给xxxx开了发票,当时也是孟某1联系的我,同样是给xxxx处理账用,总计金额为505261.5元,我对这个金额没有异议。2017年虚开的发票中部分是机打发票,部分手撕发票,手撕的发票日期可以随意填写。2017年xxxx在我那开的都是面值小的,所以用了一部分手撕发票。以上发票实际上xxxx并没有在上述12家商店买过东西。给xxxx虚开的发票就是为了赚税点。2016年虚开发票我按发票金额收5个点费用,交税3个点,能从中得2个点的利润。当时孟某1用xxxx的银行账户往拜泉县xx建材商店和拜泉县xx建材商店的银行账户打款了,总共打了86.76136万元,我在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钱取出后扣除了3%的税点,自己有2%的好处费,其余通过现金的方式把钱返给孟某1了,但是拜泉县xxx建材商店的钱孟某1没给我。2016年期间,我给xxxx虚开发票总共获利17350元。2017年开的发票因为是免税的,给我3个点的利润,但是返点钱还没有给我。我记得2019年和2020年拜泉县拜泉镇政府有一个工作人员找我开过发票,当时是用拜泉县xxx办公用品商店和拜泉县xx广告部开的,2020年开了九万多元,当时是3月份,我虚开了12张发票给找我开发票的人送去了,当时没有给我打款,后来我被xx局抓了,也就没敢问具体情况,这些发票我没有获利。

(四)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证实,拜泉县xx局对张某住处进行搜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扣押清单》1份,清单中包括扣押涉案物品黑色方正牌扫描仪等物品共23件。后附清单中列明的部分物品照片共15张。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张某讯问光盘两张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无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行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35张,合计金额为5204025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交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零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九千八百九十七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黑色方正牌扫描仪等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春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