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4 0:00:00

杨祥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祥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2022)川042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祥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盐边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四川省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5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小乐,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726759。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祥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应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祥华及其辩护人刘小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祥华在贵州从事煤炭生意,为了开据运输发票用于公司做账。2017年8月10日,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杨祥华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让空壳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给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600162130,发票号码05988876-05988883,金额719099.1元,税额79100.9元,价税合计798200元。2018年2月8日、3月13日,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杨祥华又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让空壳公司江苏省淮安紫城运输有限公司给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217309-22217319,22217471-22217477,金额1661710.81元,税额182788.19元,税价合计1844499元。综上,被告人杨祥华让他人为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合计金额2380809.91元,税额261889.09元,价税合计2642699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61889.09元。2022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祥华主动到盐边县某局桐子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税务稽查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祥华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61889.09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祥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积极补缴部分税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祥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杨祥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杨祥华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补充。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祥华在贵州借用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从事煤炭生意,为了开据运输发票用于公司做账。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杨祥华在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空壳公司)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让江西省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给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600162130,发票号码05988876-05988883,金额719099.1元,税额79100.9元,价税合计798200元。2018年2月8日、3月13日,被告人杨祥华在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淮安紫城运输有限公司(空壳公司)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让江苏省淮安紫城运输有限公司给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217309-22217319,22217471-22217477,金额1661710.81元,税额182788.19元,税价合计1844499元。综上,被告人杨祥华让他人为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合计金额2380809.91元,税额261889.09元,价税合计2642699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61889.09元。

2022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祥华主动到盐边县某局桐子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2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告人杨祥华以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22年10月14日退缴税款5000.9元,于2022年11月10日退缴税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祥华在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紫城运输有限公司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让以上二家公司为盐边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61889.0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祥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补缴部分税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祥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祥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沈红兵

审判员 秦盛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