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吴培金、葛爱琴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培金、葛爱琴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05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0302671634231E,住所地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兴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葛爱琴。

诉讼代表人周帆,1965年4月30日出生,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葛爱琴,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因本案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东冬,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培金,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泸婵,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2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帆、被告人葛爱琴及其辩护人张东冬、被告人吴培金及其辩护人徐泸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葛爱琴系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嘉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葛爱琴在卡嘉莉公司与温州方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资金流的方式,为方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累计税额人民币(币种下同)1512426.77元、价税合计11554581.79元。卡嘉莉公司收取价税合计6.5%或8%的开票费,共计获利854206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葛爱琴在卡嘉莉公司与温州宏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骏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为宏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139份,累计税额1961375.66元、价税合计13529558.7元。卡嘉莉公司收取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共计获利1082365.7元。

二、被告人吴培金系温州市华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公司”,已于2022年5月注销)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培金在华微公司与方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资金流的方式,为方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累计税额3641034.33元、价税合计27885951.3元。华微公司收取价税合计6.5%或8%的开票费,共计获利2001544.2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吴培金在华微公司与宏骏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为宏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累计税额110035.77元、价税合计797759.4元。华微公司收取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共计获利63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均主动投案,并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936571.7元、2065364.2元,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罚金300000元,被告人吴培金自愿弥补国家损失3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伟峰、周峰旭、王勤俊、叶仲秋的供述和辩解、企业登记信息、退税证明、扣押清单、开票明细、银行交易记录、资金回流表、发票、购销合同、销项数据、暂扣款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缴款凭证、无前科核实证明、归案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被告人吴培金自愿弥补国家损失,均予以从宽、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诉讼代表人相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管理机构管理。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卡嘉莉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葛爱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培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葛爱琴、吴培金已退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30193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汪文卿

人民陪审员    林士华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