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1/22 0:00:00

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法罚款司法制裁民事决定书

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法罚款司法制裁民事决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2022)浙1021司惩7号

  被罚款人: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幸福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在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隐瞒案件部分重要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于2022年11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