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3 0:00:00

邹岳文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邹岳文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2)湘0624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岳文,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租住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9月17日被湘阴县**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局执行。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岳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复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岳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5日,被告人邹岳文在中国农业银行湘阴县支行开办了一张卡号4637********的金慧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十万元。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邹岳文因经营不善,负债200余万元。被告人邹岳文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0万元,且被告人邹岳文通过逃匿手段逃避银行催债,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目前,被告人邹岳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共欠本息合计人民币164645.78元。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邹岳文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岳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邹岳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催收通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岳文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被告人邹岳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岳文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岳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岳文透支十万元,应退赔给发卡银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岳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岳文退赔透支款人民币十万元给中国农业银行湘阴支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姚春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宣姣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