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31 0:00:00

许小文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小文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湘1226刑初269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小文,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阳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2022年10月4日被麻阳县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刑诉〔202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文犯贷款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勇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份,被告人许小文因欠他人赌债急需用钱准备办理贷款,在麻阳县君茂大酒店找到向豪,向豪给其介绍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乐城国际贸易城“慕新名车”车行的业务员吴家乐、马立朝等从事车贷诈骗的团伙,称对方能给其办理贷款,贷款下来后给许小文的钱会比较少,并将对方的微信推介给许小文,许小文表示同意。随后,许小文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根据对方要求赶到广东省江门市,对方告知许小文是以许小文的名义办理车贷,不需要许小文缴纳首付款,贷款下来后不用还款,给其贷款金额的20%作为好处费。随后许小文根据对方的要求,在相关车贷资料上签名,贷款内容为以许小文名义在湖南永州市高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大众途观L汽车,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12.8万元。同年4月上旬,许小文根据对方安排,与对方一起来到湖南永州市高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字,提车,许小文将该辆汽车提出后,对方直接将车开走,给许小文送好处费2.56万元。后该车被“慕新名车”车行使用虚假购车资料在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登记上牌并以“准新车”名义销赃。截止案发后,被告人许小文未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2022年10月4日,被告人许小文接麻阳县民警电话

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缴违法所得2.56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小文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并认为被告人许小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许小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小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1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许小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许小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许小文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许小文退缴、现暂存于麻阳县账户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发还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许小文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四百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许小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许小文退缴、现暂存于麻阳县账户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发还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许小文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骆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莉婷

员  欧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