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青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02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雨青,曾用名杨柳青,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7206××××,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村巷××号××栋××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2月16日,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抓获,2022年2月18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2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文军,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俞香明、付伟,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1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饶信检刑诉〔202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雨青犯集资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静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雨青及其辩护人侯文军律师,集资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付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开始,被告人杨雨青在无国家融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哥哥杨某经营工程需要资金事实,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向信州区不特定人群吸收借款。被告人杨雨青将吸收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和日常生活消费。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雨青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2022年6月10日,经上饶市永鑫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杨雨青共吸收借款40人,金额共计2165.9万元,已返还1434.472万元,尚有王某1、颜某、王某2、何某、陶某、詹某、胡某等36人因被骗造成财产损失共计731.428万元。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杨雨青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报案情况表、控告材料、资金往来明细、举报材料、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房产证、确认书、委托书、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证人王某3、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颜某、王某2、何某、陶某、詹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雨青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雨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集资731.428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雨青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杨雨青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
被告人杨雨青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其在无国家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向信州区不特定人群吸收借款,金额共计2165.9万元,已返还1434.472万元,造成财产损失共计731.428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二、未以其哥哥杨某的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是集资参与人知道其借款给李德明,可以获取高额利息,集资参与人自己找上门让杨雨青代为放贷的。三、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集资款主要是用来支付利息,目前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我也不知道造成损失700多万去哪里了。五、借钱给我的人大部分都是三清大酒店的同事。有些不认识的人是通过这些同事借给我的,但是借钱给我时候我就知道的。六、集资后我原本想做点生意的,李德明资金链断裂后我就没有和集资参与人讲,就一直没法归还他们利息,就向其他人借款偿还他们利息。除了我自有资金90万元借给李德明之外,还将集资款七八十万借给李德明。
辩护人侯文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杨雨青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雨青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集资参与人将钱借给杨雨青系基于杨雨青在同事面前有门路、有能力,可以如期收回利息。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杨雨青并未逃匿,而是积极与集资参与人协商还款,并取得各个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被告人及其家人变卖家产,帮助还款300多万元。李德明资金断裂,不能归还借款,被告人杨雨青系虚荣心作祟,没有及时将真实情况告知集资参与人,没有及时停止向集资人借款而已,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杨雨青集资的对象是三清大酒店的同事,即使是杨雨青不认识的集资参与人也是经三清大酒店同事转借给杨雨青的。所以本案的集资对象为特定的对象,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非特定的对象。其中严月华、徐圆芳、林丹、周庆荣、吴卫胜、徐青珠、占庆丽、裴长珠、江魁、王某2、桑玲、徐晗、陈彩霞、陈芳华、陈文芳等15人是通过瞿丽群借款给被告人的,在和解协商前,被告人杨雨青才知道是他人通过瞿丽群借款给杨雨青的。同样情况的还有苏强英、吕衍波通过吴广川借款,苏秀琴、秦姚仙通过陶某借款,李玉英、黄**香通过纪春玲借款。所以应认定被告人杨雨青是向特定的对象借款。三、被告人杨雨青在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后,仍然在积极的还款。四、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积极退赔等从轻情节。五、集资参与人明知月息五分高息不符合市场借贷规律,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断把钱借给杨雨青。
辩护人侯文军律师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雨青中国建设银行6227××××8894账户交易明细、6217××××4436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杨雨青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除了向起诉书指控的4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外,还向张磊、余洁、陈道生等多人吸收资金,并按时支付利息等,被告人杨雨青目前造成3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700余万元不能归还,主要是用于支付其他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的利息。
2.《收条》八张,证明:①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杨雨青归还了郑秀华5万元,2015年10月2日归还了郑秀华3万元。②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9月7日,杨雨青归还了瞿丽群2.4万元。③2015年9月25日杨雨青归还了秦爱萍1.6万元。④2017年5月4日,杨某代杨雨青归还了胡某15万元。
集资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付伟律师的意见是:一、被告人杨雨青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杨雨青未如实供述事实,对借款的理由、经过、资金的去向都没有如实供述、不构成认罪认罚。三、杨雨青是2008年离开三清大酒店,当庭陈述为2011年离开三清大酒店,不实。其2008年已经离开三清大酒店,不存在集资参与人主动找杨雨青放款。三、2019年在集资参与人报案的时候,是已经将所有的归还的数额从本金数额中扣减了的。四、被告人杨雨青造成七百多万无法归还,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危害后果严重,集资参与人坚决不予谅解被告人杨雨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雨青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当,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开始,被告人杨雨青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和营利项目,无国家融资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不能向他人收回放贷资金的事实,对外谎称其哥哥杨某、前夫王文耀经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月息2分至5分,按月支付利息,本金随时归还,向其原三清大酒店同事吸收资金,被告人杨雨青明知其原同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同事及自己亲戚朋友吸收资金后转借给被告人杨雨青,杨雨青未拒绝,而是继续吸收资金,并承诺高息等。被告人杨雨青将吸收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和消费。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雨青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2015年5月,被告人杨雨青经与部分集资参与协商,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归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欠款。2022年6月10日,经上饶市永鑫联合会计事务所审核,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杨雨青共吸收借款40人,金额共计2165.9万元,已返还1434.472万元,尚有王某1、颜某、王某2、何某、陶某、詹某、胡某等36人因被骗造成财产损失共计731.428万元。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杨雨青在杭州市余杭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杨雨青,曾用名杨柳青,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7206××××,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村巷××号××栋××室。
2.《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杨雨青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抓获。
3.《前科情况》,证明:经上饶市信州分局经侦大队查询,未发现被告人杨雨青有违法犯罪前科情况。
4.《认罪认罚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证明:被告人杨雨青于2022年2月18日向上饶市信州分局承诺自愿认罪认罚。
5.《关于请求依法追究杨雨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事责任控告书》,证明:2019年7月30日,俞香明、付伟代王某1、颜某、何某、曾桂兰、苏强英等集资参与人控告被告人杨雨青非法集资行为,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6.《借条》《还款和解协议》《情况说明》(王某1),证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雨青共借到集资参与人王某1现金人民币70万元,截至2019年8月1日,尚有166000元未归还。
7.集资参与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王某1与被告人杨雨青是三清山旅游集团的同事。2012年9月杨雨青(已离职)以其哥哥在外做生意为由向王某1借款,并承诺月息五分,随时归还。王某1知道公司很多人已经借款给杨雨青,并拿到如期拿到利息。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王某1先后借给杨雨青70万元,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25日,杨雨青出具70万元的借条。2015年5月3日,双方签订《还款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本金207500元,分6期还清,杨雨青支付第一期还款41500元后就再也没有还款了,目前仍欠166000元未归还。
8.《还款和解协议》《借条》《情况说明》(颜某),证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杨雨青借到颜某8万元,按月付息,随时归还。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杨雨青借到颜某2万元,按月付息,随时归还。2015年5月3日颜某与杨雨青签订《还款和解协议》,杨雨青尚欠颜某15000元,分5期还清,每期归还3000元。
9.集资参与人颜某的陈述,证明:颜某于2006、2007年与杨雨青共事期间,认识了杨雨青。2013年1月下旬,杨雨青到三清大酒店以其哥哥杨某在做工程,向其他同事借钱,颜某听到了,于是杨雨青就主动问颜某是否有钱可借,2013年1月28日颜某借给被告人杨雨青8万元,杨雨青当场给了4000元利息给颜某,2014年5月颜某借给被告人杨雨青2万元。2014年6月杨雨青就没有归还利息了,也联系不上了。2015年5月份在和平酒店会议室,杨雨青与颜某签订了《还款和解协议》,2015年杨雨青还了3000元,2016年5月还了3000元。目前还有9000元没有归还。
10.《还款和解协议》《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3日,何某借给杨雨青36万元,已经归还10万元,分六期归还,至2020年5月3日还清。目前还欠208000元。
11.集资参与人何某的陈述,证明:何某与杨雨青以前是同事关系,2014年杨雨青以其哥哥杨某是城投公司的,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大家集资借款,许诺每月支付三分息。2014年3月28日,何某向杨雨青转账36万元,杨雨青每月支付利息10800元,2015年5月杨雨青未支付利息,在和平国际酒店何某与杨雨青签订《还款和解协议》。何某共收回152000元利息,实际损失208000元。
12.《借条》《情况说明》《情况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15日,杨雨青向曾桂兰借款2万元,2012年10月26日,杨雨青向曾桂兰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
13.《借条》《情况说明》《还款和解协议》《情况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25日,苏强英借给杨雨青5万元;2015年1月15日,苏强英借给杨雨青40万元;2015年5月3日双方签订《还款和解协议》,剩余165,000元,分五年还清。2015年5月3日还了33,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了,还欠132,000元未还。
14.集资参与人苏强英的陈述,证明:苏强英曾于2002年与杨雨青一起在三清大酒店工作过几个月。之后很多年没有见,不是很熟。2013年杨雨青打电话给苏强英,说他哥哥杨某现在承包市政工程资金短缺,需要资金周转,苏强英就借了5万元,约定月息五分,2013年10月份又借了19万元,利息每月杨雨青都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2015年1月又借了21万元,月息五分。包括利息一共还了285000元,2015年5月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剩余欠款分5年归还,每年3万3千元,第一年还了3万3千元,之后就没有还过了。目前还有132000元没有归还。没有返利重投。
15.《还款和解协议》《情况说明》《借条》《情况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12日,陶某借给杨雨青60万元;2013年7月26日,陶某借给杨雨青70万元;2013年9月28日,灵觉借给杨雨青5万元;2013年9月30日,陶某借给杨雨青5万元;2013年9月30日,陶某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3年11月3日,灵觉借给杨雨青5万元;2013年11月23日,陶某借给杨雨青35万元;2014年3月12日,陶某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3月22日,灵觉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4年6月25日,陶某借给杨雨青25万元;2014年8月25日,灵觉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4年9月15日,陶某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10月2日,祝惠芬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9月10日,灵觉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5年6月20日,陶某、祝惠芬与杨雨青签订《还款和解协议》,2011年11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杨雨青共向陶某、祝惠芬借款315万元,已经归还220万3千元,尚欠111,7000元,分六年还清。
16.集资参与人陶某的陈述,证明:陶某和杨雨青以前是邻居。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10月,期间陶某及其妹妹祝惠芬、表弟灵觉共借款315万元给杨雨青,杨雨青于2015年6月20日最后一次还了223400元,至今还欠893600元。2012年杨雨青借款是说其兄杨某急需资金招揽工程。这次借款是月息3分。后来还以其丈夫王文耀急需资金招揽工程而借款。本息合计总共归还了2256400元。实际损失为893600元。灵觉是40万,剩余275万陶某与祝惠芬没有具体计算。
17.《借条》《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25日,徐圆芳借给杨雨青3万元。
18.集资参与人徐圆芳的陈述,证明:杨雨青与徐圆芳曾经是同事关系,2002年曾一起工作过几个月。2014年5月中旬,杨雨青打电话联系徐圆芳,说其丈夫做工程需要钱,向徐圆芳借钱。承诺月息5分,徐圆芳受高利诱惑,于2014年5月25日借给杨雨青3万元现金,之后收到6,000元利息。损失2万4千元。
19.《证明》《借条》《情况说明》《情况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24日起,傅六研陆续借给杨雨青75万元,月息5分,返利56.4万元。还欠18.6万元。
20.集资参与人傅六研的陈述,证明:傅六研与杨雨青是同事关系,2012年杨雨青说傅六研一个人带着小孩不容易,杨雨青的哥哥杨某是做房地产的,如果有闲钱可以放在她哪里吃利息,月息5分。傅六研自己有18万元,先后还向亲戚朋友借款57万元,总共转借给杨雨青75万元,杨雨青还有186000元没有归还。杨雨青中山路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是杨雨青父亲的名字。
21.《还款和解协议》《借条》《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26日杨雨青借到林丹1万元,按月付息,已经归还5,200元,还欠4,800元。
22.集资参与人林丹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林丹经瞿丽群介绍认识了杨雨青,杨雨青向林丹开口借1万元。说她哥哥工程上急用,承诺月息五分。随借随还。之后一直到2015年5月3日归还了5,200元,目前还欠4,800元。
23.《还款和解协议》《借条》《情况说明》《情况审查登记表》,证明:周庆荣通过瞿丽群借给杨雨青25万元,已经归还利息共计8万5千元,剩余16万5千元,于2015年5月3日归还本金3万3千元,目前还有132,000元没有归还。
24.《还款和解协议》《借条》《情况说明》《情况审查登记表》《汇入杨雨青账户明细》《杨雨青汇入瞿丽群账户明细》《上饶银行手机汇款转账电子回单》,证明: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5月3日,瞿丽群先后借给杨雨青1**万9千元,已经归还48万元,还欠74万9千元。2015年5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杨雨青分6年归还,每年归还149,800元。2015年5月3日归还149,800元,之后就没有归还。造成损失599,200元。
25.集资参与人瞿丽群的陈述,证明:杨雨青与瞿丽群曾经在三清大酒店工作相识,2012年杨雨青跟瞿丽群说其哥哥杨某在做胜利大桥改造的政府工程,需要资金投标,向瞿丽群借款。并约定了利息。瞿丽群先后借给杨雨青1**.9万元。瞿丽群一共收取了62.98万元,损失59.92万元。瞿丽群的同事也通过瞿丽群借款给杨雨青。分别有吕衍波19万,陈芳华5万,郑小红4万元,蔡群珍1万元,林丹1万元,徐晗5万元,裴长珠16万元,桑玲8万元,徐青珠3万元,王迎春8万元,周庆荣25万元,吴正胜7万元,何某14万,陈文芳5万元。
26.《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审查情况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15日,吴广川借给杨雨青86万元,同日又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12月15日,吴广川借给杨雨青25万元。2014年10月21日杨雨青银行账户收到中国农业银行6228××××***6账户转账95000元。吴广川前后共计借给杨雨青2**万元。
27.集资参与人吴广川的陈述,证明:吴广川于2012年春节以后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借款241万给杨雨青。2014年10月开始杨雨青停止付息。目前还欠71万。吴广川于杨雨青是三清酒店同事。2012年春节期间,杨雨青以其兄杨某做工程需要钱向吴广川借款。承诺月息5分。前后一共借了241万,杨雨青会按时付息。2014年10月杨雨青停止还款后,吴广川组织部分债权人找杨雨青还款,杨雨青还了吴广川24万,2016年春节期间杨某托人还了25万,至今还欠71万。吴广川收到利息120万元。
28.《还款和解协议》《借条》《情况说明》《审查情况大登记表》、集资参与人丁春兰的陈述,证明:丁春兰与杨雨青的母亲是同事,杨雨青很小的时候就与其相识,2013年12月杨雨青找到丁春兰,以其兄杨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向丁春兰借款,丁春兰先后2次借款4万元给杨雨青,约定月息5分,2014年10月杨雨青停止付息,2015年双方签订还款和解协议,杨雨青当场归还了9600元。之后就再也未归还,丁春兰损失38400元。
29.《借条》《情况说明》《情况登记表》、集资参与人陈文芳的陈述,证明:陈文芳与杨雨青都是三清集团的员工,2013年8月陈文芳听吴广川说杨雨青以其哥哥杨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四处借款,月息5分,吴广川问陈文芳是否有钱,陈文芳借了2万元。2014年4月吴广川表示杨雨青以其前夫王文耀需要资金做工程借款,月息3分,陈文芳又借了3万元。2014年10月杨雨青停止付息,2015年与杨雨青签订还款协议,杨雨青又还了几千元,目前还有28200元未还。借款是通过吴广川给杨雨青的,借条是杨雨青写的,吴广川转交给陈文芳的。
30.《借条》《上饶银行对私储蓄账户明细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情况登记表》、集资参与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杨雨青的女儿与胡某的儿子是恋爱关系,杨雨青以其哥哥杨某鸿宇集团公司投资为由,向胡某借款,并承诺支付月息3分或者4分,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共借款400万给杨雨青,都是银行转账。杨雨青总共支付了130万元的利息。2014年11月,杨雨青的哥哥杨某拿了一套他自己的房子给胡某,折抵80万元债务,算是归还80万元本金,但是胡某之后才卖了66万元。还给的本金算80万,利息130万,目前胡某还损失190万元。2014年海博兰庭的房子是88万,胡某的损失是180万元左右。
31.《关于举报杨雨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报告》《借条》《詹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截图》、集资参与人詹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杨雨青以其哥哥杨某要参加一个招投标项目,向詹某借款45.4万元,之后詹某追回27.9万元,目前还有17.5万元未还。杨雨青向詹某出具了借条一张,数额三十万元。期间,杨雨青还委托詹某的儿子从英国购买手表一块,价值15000元。
32.《审查情况登记表》《借条》集资参与人郑秀华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6日郑秀华借给杨雨青5万元,2013年3月15日借给杨雨青40万元,2015年1月2日郑秀云借给杨雨青65万元,2014年6月26日叶筱红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9月15日陶秀英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4年7月26日陶秀英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3年12月31日郑秀华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3年8月12郑秀华借给杨雨青20万元,2014年3月20日郑秀华借给杨雨青10万元,2014年4月11日郑秀华借给杨雨青20万元。总计220万元,以利息方式返还130万元,陶秀英、叶筱红的50万元借款于2014年全部还清。郑秀华一共拿到了110万利息,损失110万。同事的钱郑秀华已经先还掉了。
33.《审查情况登记表》《民事判决书》、集资参与人黄明智的陈述,证明:黄明智通过其亲家郑冬英认识了杨雨青。2011年5月郑冬英告诉黄明智,杨雨青的哥哥杨某做工程需要钱,月息5分,黄明智就拿了10万元给郑冬英,转借给杨雨青,之后又陆陆续续借给杨雨青60万元。2012年年中,杨雨青又向黄明智借款30万元。之后这3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杨雨青就还给黄明智了。2014年10月,郑冬英让杨雨青还钱,杨雨青退了40万元给黄明智。一共借款100万元给杨雨青,还了70万元本金。支付了20万至30万元利息。
34.《借条》《民事判决书》《审查情况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万凌与杨雨青是同事关系,2012年5月杨雨青找到万凌,说自己哥哥杨某在做工程需要用钱。2012年5月12日杨雨青向万凌借款5万元,2013年4月又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2日双方结清该10万元。2013年6月9日杨雨青再次向万凌借款5万元,2014年4月10日又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12日开始至2014年3月12日杨雨青共计支付172250元。2014年11月12日后未再还款。即借款20万元,已经支付利息172250元,还欠27750元未还。
35.《审查情况登记表》《借条》《还款和解协议》、集资参与人苏秀琴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份,苏秀琴在与陶某的聊天中得知陶某借款给杨雨青,每月可以吃利息。非常稳定。苏秀琴就让陶某介绍认识了杨雨青。一次杨雨青向陶某借钱的时候杨雨青说自己哥哥做工程要钱。陶某问苏秀琴是否有钱可借。2012年9月22日苏秀琴给了5万元给陶某,转借给杨雨青,月息3分。2013年3月又借了8万元给杨雨青,月息3分。收到9.4万元利息。目前损失3.6万元。
36.《审查情况登记表》《借条》、集资参与人黄**香的陈述,证明:杨雨青与黄**香的女儿纪春玲是同事关系,2014年8月杨雨青开口向纪春玲借款,2013年10月份纪春玲已经借款39万给杨雨青了。杨雨青说他哥哥投标需要钱,让纪春玲想想办法,之后及纪春玲找黄**香。黄**香拿出自己存款10万元,向章映飞和苏爱华每人借款5万元,月息2分。之后黄**香借给杨雨青20万元,月息5分,杨雨青还在借条上盖了其饰品店的公章。当天杨雨青给我了黄**香1万元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归还过本息。黄**香损失19万元。
37.《审查情况登记表》《借条》《上饶银行客户回单》集资参与人李玉英的陈述,证明:李玉英与杨雨青是朋友关系,是通过纪春玲介绍认识的。2013年10月,李玉英听纪春玲说其借钱给杨雨青吃利息,比较稳定。李玉英说也要投资一些,纪春玲就带李玉英见了杨雨青,杨雨青说自己哥哥做工程需要钱,月息5分。之后共借给杨雨青70万元,收到28.5万元利息。损失41.5万元。
3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杨雨青是杨某的亲妹妹。杨某直到很多债主到其父母家里去向杨雨青要债才知道,杨雨青在外面借了很多钱。杨雨青原来在国贸附近经营了一家玉器店。杨雨青没有在洪宇建设集团上饶分公司工作过。杨某没有向杨雨青借过钱。还帮杨雨青还了300万的。现金还了100多万,抵押了一条海博兰庭的房子给胡某,88万元。大部分的钱是王某3去还的。
39.《收条》,证明:2015年9月25日,秦爱萍收到杨雨青还款16000元。
40.《谅解书》,证明:秦爱萍、桑玲、余静、朱剑珍、陈彩霞、陈芳华、瞿丽群、丁春兰、王某1、颜某、陶某、祝惠芬、林丹、周庆荣、裴长珠、王某2、陈翠秀等人同意谅解被告人杨雨青。
41.《审查情况登记表》《借条》、集资参与人秦姚仙的陈述,证明:秦姚仙借款给杨雨青之前是不是认识杨雨青的,是其朋友陶某介绍秦姚仙认识杨雨青的。2012年陶某向秦姚仙说其借钱给杨雨青,利息高又稳定。之后秦姚仙通过陶某借给杨雨青10万元,一共还了66000元,损失了34000元。
42.集资参与人曾桂兰的陈述,证明:曾桂兰之前跟杨雨青一起在三清大酒店上班。2012年2月份,好多同事借款给杨雨青,每月能有利息。曾桂兰就找到杨雨青,借给杨雨青2万元,月息5分。2012年12月26日又借了2万元。2013年左右邵建军也拿了4万元给曾桂兰,转借给杨雨青,月息5分。2014年2月邵建军把钱要回来了。2017年7月份杨雨青就没有在支付利息了。曾桂兰一共拿到48,000元利息,没有损失。
43.《借条》、集资参与人纪春玲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29日,纪春玲借款33万元给杨雨青,2010年9月10日纪春玲借款6万元给杨雨青。约定月息5分。2012年的时候杨雨青曾经拿了一本房产证给纪春玲。
44.《确认书》,证明:2022年5月30日,经王某3与徐晗确认总借款金额为5万元,还剩1.35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瞿丽群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22.9万元,还剩57.77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吴广川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31万元,还剩71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江魁确认总借款金额为30万元,还剩7.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秦姚仙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0万元,还剩3.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苏秀琴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3万元,还剩1.7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王某1确认总借款金额为70万元,还剩16.6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丁春兰确认总借款金额为8万元,还剩3.3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吴卫胜确认总借款金额为7万元,还剩5.0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周庆荣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5万元,还剩13.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林丹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万元,还剩0.48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吕衍波确认总借款金额为44万元,还剩17.68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桑玲确认总借款金额为8万元,还剩2.91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王某2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7万元,还剩10.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陈芳华确认总借款金额为5万元,还剩2.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陈文芳确认总借款金额为5万元,还剩2.528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陈翠秀确认总借款金额为90万元,还剩44.1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徐青珠确认总借款金额为3万元,还剩1.3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徐圆芳确认总借款金额为3万元,还剩0.3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黄**香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剩19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李玉英确认总借款金额为70万元,还剩38.5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苏强英确认总借款金额为45万元,还剩13.2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何某确认总借款金额为36万元,还剩20.8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郑秀华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20万元,还剩50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颜某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0万元,还剩0.9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占庆丽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5万元,还剩2.85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傅六研确认总借款金额为75万元,还剩15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胡某、詹某确认总借款金额为430万元,还剩171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陶某确认总借款金额为315万元,还剩89.36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27日,经王某3与朱剑珍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1万元,还剩13.36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30日,经王某3与陈彩霞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0万元,还剩5.6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30日,经王某3与余萍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剩14.4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30日,经王某3与万凌确认总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剩3.5万元未归还;2022年5月30日,经王某3与裴长珠确认总借款金额为16万元,还剩4.8万元未归还;
45.《杨雨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核报告》(赣永鑫审字[2022]第167号),证明:经上饶市永鑫联合会计实务审核,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杨雨青借款人数共计40人,借款金额共计21,659,000元,已返还14,344,720元,待返还资金7,314,280元。
4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杨雨青是王某3的母亲,王某3经营的玉器店是杨雨青出的钱,王某3只是负责经营。2014年年底因为债主闹事,关闭了。王某3将店里的一个进价5万元的手镯给王某1抵债。还有些收到珠宝抵债的债主没有找过杨雨青了。目前店里剩余下的蜜蜡、手串放在杨玉琼那里。王某32014年7月或8月的时候才知道杨雨青在外欠了好多钱。2015年5月经过核对还欠600万元左右。纪春玲2010年就借钱给杨雨青了,利息是5分,利息一直拿到2014年9月,利息早就超过本金,曾桂兰的利息也超过本金,余静的损失远远小于6.4万元。黄明智的利息也超过了本金,秦爱萍拿到的利息也超过了本金。
47.被告人杨雨青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2年6月16日被告人杨雨青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被抓获。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雨青将钱放在给李德明吃利息,月息五分,2011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1、张某等人告诉杨雨青,李德明跑路了,李德明还欠杨雨青60万没有归还,杨雨青没把李德明跑路的事情告诉同事,同事继续把钱借给杨雨青,2013年年底发现杨雨青发现无力再支付利息了。同事怕过了民事追诉期,就找杨雨青更改了欠条的时间。之后杨雨青也想办法陆续凑钱还同事。2015年5月份杨雨青与借钱的同事清算了欠债规模,并重新写了还款承诺书。之后杨雨青通过家人的帮助陆续归还了同事的钱,还过户了房子还钱。一开始借钱都是同事,随着借钱的规模增大同事的亲戚朋友也开始借钱给杨雨青,杨雨青与这些人不认识,杨雨青没有拒绝,也收着他们的钱,出具了借条。借钱是在2011年至2013年。傅某、林某、周某、吴某、占某、王某2、徐某、陈某、陈某都不认识,应该都是同事的亲戚朋友。现在没有能力还款,没有收入。愿意认罪认罚。杨某没有参与借款一事,只是帮杨雨青还了几个人的钱。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集资数额和造成损失数额没有异议。
48.《杨雨青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版),证明:杨雨青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等账户于2007年开始杨雨青与黄明智、曾桂兰、陶某、郑秀华、何某、吴广川、胡某、王某3有频繁的转账。之后至2014年交易更加频繁。直至2021年仍然向胡某、赵某、李某有少量转账。3601××××5263账户有317笔消费记录,其中有单笔48000元、27200元、30000元、15250元等大额消费记录。2012年至2014年8月杨雨青向王某3转账17笔,共计4122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的焦点,现结合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杨雨青是否采用诈骗的手段非法吸收资金
关于被告人杨雨青提出的系同事自己找上门,而非其虚构事实向他人吸收资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青供述其曾放贷资金给李德明,李德明失联后其并未将真相告知同事。一方面,杨雨青主动告知部分集资参与人杨雨青的哥哥杨东华、其前夫王文耀做工程需要资金。另一方面,更是有部分集资参与人是听到杨雨青告知他人杨雨青的哥哥杨某、其前夫王某做工程需要资金而主动借钱给杨雨青。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杨雨青隐瞒了真相,虚构了事实,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吸收资金。
二、被告人杨雨青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对象
关于辩护人候文军提出的被告人杨雨青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杨雨青的银行交易流水均证实在集资之初,被告人杨雨青系向其原三清大酒店同事借款,但在部分同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各自的亲戚、朋友吸收资金后,以高利转借给杨雨青时,被告人杨雨青予以默许、放任,且杨雨青自己供述其与傅某、林某、周某、吴某、占某、王某2、徐某、陈某、陈某等集资参与人均不认识,在借款当时就出具了上述集资参与人的借条。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杨雨青吸收资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三、被告人杨雨青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被告人杨雨青在2011年已经从三清大酒店离职,没有工作,亦没有大额资产。其次,2011年起亦未经营任何项目,没有正当经济来源。再次,其自己放贷给他人的钱款未能收回,故意隐瞒该事实,继续向身边的人集资。最后,被告人杨雨青在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所集资款项未用于任何经营项目,即使用于饰品店经营,其投入资金与吸收资金亦明显不成比例,即使有部分资金是归还了未报案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不影响其借新还旧造成集资款700余万不能返还,且其在非法集资期间有多笔大额消费,又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综上,被告人杨雨青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吸收资金,可以推定其对造成7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持放任态度。即被告人杨雨青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吸收资金,且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数额巨大集资款不能返还。足以认定被告人杨雨青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侯文军关于被告人杨雨青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其放贷资金不能收回,并虚构他人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40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65.9万元,造成36人财产损失共计731.428万元。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已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数额应当依法扣除,不能作为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雨青于2015年至2017年归还了胡某、瞿某、秦某等人部分借款,该数额集资参与人于2019年报案时已经扣减,且被告人杨雨青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无异议,故被告人杨雨青集资诈骗数额为731.42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雨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雨青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且集资诈骗数额超过100万元,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雨青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雨青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雨青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雨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雨青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731.428万元(详细名单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建锋
人民陪审员 吴园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若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