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2 0:00:00

王艳洗钱罪、洗钱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艳洗钱罪、洗钱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2022)鄂0804刑初177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女,1976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中专文化,湖北省沙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职员,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9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荆门市公安X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荆门市公安X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4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掇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犯洗钱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进军、代理检察员鲁许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艳明知其姐姐王某、姐夫林某(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所得691.5万元,依然按照其姐姐王某安排帮助藏匿赃款,并根据王某安排将以上钱款存入自己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帮助林某、王某夫妇逃避打击。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月20日,王艳将此前王某陆续交予自己保管的32万元现金(分别存于王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与账号6228********之中)以及表妹田某名下由王某控制的活期存款63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汇集成95万元后存入自己中国农业银行17-5601××××0239账户之中。

2012年3月16日,王某将其以婶婶李某名义存入的赃款65万元的存折交给王艳处理,王艳将该存折上的本息67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转存于自己中国农业银行17-3002××××9661账户之中(定期三年)。2018年10月28日该账户销户后,当日将本息共计82。642125万元转存于自己卡号为6228********农业银行卡内,同年12月3日再次将该卡内其中的80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农业银行17-0314××××6948账户之中。

王艳使用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160万元。

2、2012年3月,王艳将自己名下账号为5547********的中国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使用,且王艳多次将王某交予的现金存于该账户内。2012年12月11日,王艳将该账户内的102万元存款以自己的名义转存为50万元(存于中国银行账号5794********内)和52万元(存于中国银行账户5664********内)的定期存款。2013年6月5日,王艳将5547××××3461账户内的25万元转存于自己的中国银行账号5651********内;同月30日,王艳又将该账户的25万元转存到自己的中国银行账号5625********内(定期)。2014年2月10日,王艳再次从5547××××3461账户内取出现金19.7万元后,汇同王某当日交给自己的20万元现金共计39.7万元存入自己中国银行账号5664********内(定期);至2018年10月8日,王艳将本息取出后存于自己中国银行账号5703********内(二笔各20万元定期)。王艳使用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166.7万元。

3、2015年4月26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9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702********内(定期三年);至2018年5月3日,王艳将本息取出后退给行贿人孙某。同年5月21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3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702********内(定期三年);至2019年4月4日,王艳将本息取出后存于自己建设银行账号4206********内。2019年6月12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8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702********内(定期三年);至2019年4月4日,王艳将本息取出后交给了王某。王艳使用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50万元。

4、2015年4月26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7.8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90********内(定期三年);至2018年5月3日,王艳将该笔存款本息取出后退给行贿人孙某。2015年12月24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2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09********内(定期三年);至2019年4月4日,王艳将本息取出后交给了王某。王艳使用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29.8万元。

5、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间,王艳多次将王某交予自己的现金存入自己名下汉口银行账号6223********内。至2018年5月27日,王艳将该账号内的71万元转入自己名下汉口银行账号5740********内。王艳使用自己名下汉口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71万元。

6、2015年9月5日,王艳多次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8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湖北银行账号2101********内(定期三年);同月15日,王艳再次将王某交予自己的21万元现金存入该账户(定期三年)。2019年9月4日,王艳将上述39万元存款本息取出后,转存到自己湖北银行账号6230********内,并从中取出4.9万元交给王某,剩余资金于2019年11月16日转入到杨某6213××××2774账户中。王艳使用自己名下湖北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39万元。

7、2013年6月11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2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华夏银行账号6226********内。2019年11月16日,将该款转入到杨某6213××××2774账户中。王艳使用自己名下华夏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20万元。

8、2015年10月23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15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农商银行账号8102********内(定期三年)。2018年12月17日,将该款本息取出后转存到自己名下农商银行账号8101********内。王艳使用自己名下农商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15万元。

9、2013年7月1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2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号4160********内(定期);2013年11月30日,王艳将王某交予自己的25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号4160********内(定期);2014年1月18日,王艳将王某交予的24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号4160********内(定期);2015年3月12日,王艳将王某交予的37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号4160********内(定期);2015年3月13日,王艳将王某交予的34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号4160********内(定期)。至2019年11月18日,王艳将上述中的20万元、24万元、37万元、34万元定期存款本息取出后转存到自己名下兴业银行卡6229××××1919内,并于当日再次分转为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5.8万元四笔存款与该行。王艳使用自己名下兴业银行账户为林某、王某夫妻藏匿受贿所得赃款共计140万元。

2019年12月17日下午,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对王艳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在其居住小区向王艳表明身份后,王艳即随监察委工作人员上车前往荆门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调查。在监察委留置期间,王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名下存有巨额资金以及将存有资金的存折、存单、银行卡藏匿地点的事实,同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名下巨额银行存款均系其姐姐王某交予,并由本人存入的犯罪事实。之后,王艳还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王某将其他大额赃款交由其他人员代为存入银行保管在他人名下的事实。案发后,王艳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已全部退清赃款及孳息共计7888924.47元。

由此认为,被告人王艳为掩饰、隐瞒林某、王某夫妻受贿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协助林某、王某夫妻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艳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艳社区矫正风险较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艳认罪认罚,并已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志军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昆

书 记 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