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8 0:00:00

汪振龙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振龙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6刑初245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振龙,男,1988年7月30日生,初中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兴华派出所管内,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明珠新城6栋1门1804室。因本案于202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诉(202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振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杨刚、孙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振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左右,被告人汪振龙在“娱乐城”赌博网站注册了一个代理账号(账号为cc6665)。随后,汪振龙在该账号下又先后分别发展、注册了14个代理账号和102个会员账号组织他人赌博,目前查明:在上述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中,代理账号zhangnan、556677、888999、lu2226、777888由汪振龙使用,会员账号88888、778899、000789、588888、77789、666666由汪振龙使用,会员账号********由孙立光使用,会员账号138********由陈佰玲使用,会员账号99********由刘艳波使用,会员账号158********由刘洪宝使用。

目前审查查明:汪振龙的账号cc6665下设的会员账号有效投注额为27,830,258元,其中账号********的有效投注额为226,016元(孙立光在长春市绿园区一汽家园A区投注),账号99********的有效投注额为24,534元(刘艳波投注),账号158********的有效投注额为157,940元(刘洪宝投注),另查明账号138********的会员入款额为182,687元(陈佰玲投注)。汪振龙从账号cc6665中共计抽头渔利251,656.64元(其中汪振龙使用的账号000789产生返水数额41,735.2元,账号588888产生返水数额499.36元,账号778899产生返水数额5,523.56元,账号88888产生返水数额1,364.39元,账号666666产生返水数额13,507.96元,账号77789产生返水数额7.7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振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振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振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信息、网站截图、检查笔录、讯问录像、证人孙立光、陈佰玲、刘艳波、刘洪宝证言、被告人汪振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汪振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振龙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振龙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振龙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振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汪振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六百五十六元六角四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张 革

审判员 王京京

审判员 解昊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