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31 0:00:00

杜梦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杜梦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2)湘0111刑初1176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梦玲(曾用名杜呈玲),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身份证号码42068419********,大学本科文化,系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开福区,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5月27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2]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梦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小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梦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刘智奇、肖振宇(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长沙君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君安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市场××栋××楼,法定代表人为刘智奇,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交友服务等。2018年11月15日,长沙君安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大厦××座××楼。公司下设财务部、市场部、客服部和办公室,其中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收取投资人资金、返本付息、发放工资,负责人为张敏(另案处理);客服部负责会员后期维护、到期续约等,负责人为肖振宇;市场部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成为会员,负责人为邹序金(另案处理),市场部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设立了13个营业分部,营业分部设有部门负责人、经理、主管、服务专员。

2015年11月16日,刘智奇、肖振宇等人成立湖南如家君安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如家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市场××栋××楼,法定代表人为邹序金,实际办公地点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省商务厅2号楼18楼。湖南如家公司和长沙君安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际控制人均为罗庆祥(另案处理),由湖南如家公司负责君安养老公寓的建设,由长沙君安公司负责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两家公司成立后,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批、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养老公寓可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入会可获高息返利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收取投资款,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方式为市场部组织服务专员采取到社区、菜市场等地发放宣传资料、集中授课介绍养老投资项目、组织投资人到长沙市望城区老年公寓实地考察等方式,推介所谓的预定式养老服务,诱导投资人到长沙君安公司签订《长沙君安养老养生养老权益服务合同》、填写《湖南如家君安老年公寓入住服务申请表》,支付投资款后成为会员。公司依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设置有爱心会员、贵宾会员、铂金会员、钻石会员、至尊会员共5个级别,投资人根据会员级别享受不同的入住老年公寓的优惠举措,并获取年息9%-13%的补贴返利。经鉴定,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罗庆祥、刘智奇、邹序金等人利用两家公司共计吸引投资人5030人,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4422.5万元。

被告人杜梦玲于2016年10月进入长沙君安公司,担任市场部二分部服务专员,在明知长沙君安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宣传、推介,吸引、促成投资人投资入会。经鉴定,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杜梦玲个人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29.1万元,已全部退还。

2022年5月2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梦玲主动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杜梦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元。

2022年10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2022)长05矫调字第16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杜梦玲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梦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沙市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杜梦玲任职期间对应某交纳预订金明细表,报案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长沙君安养老养生养老权益服务合同》,《湖南如家君安老年公寓居住权证》,长沙君安公司出具的收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长沙九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至信会鉴字[2021]第02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至信会鉴字[2021]第035-21号《关于至信会鉴字[2021]第035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的补充说明》,中国农业银行缴款凭证,证人邹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吴桐林的陈述,被告人杜梦玲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梦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梦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梦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梦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梦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梦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具体名单和金额详见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至信会鉴字[2021]第02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危 唯

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

人民陪审员  杨 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