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72民初158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斜西街213号。
  负责人:傅宏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RCLFeeder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为与被告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RCLFeederPte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2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RCLFeederPte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永宏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董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