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10 0:00:00

吴东正、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东正、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1972刑初30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东正,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5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现利,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2〕2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正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东正及其辩护人韩现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吴东正购置一艘铁皮船,在东莞市沙田镇为走私团伙出海运输走私冻肉。吴东正雇佣船长、水手驾驶铁皮船到香港海域,吊装走私冻肉后运回沙田镇,并按重量收取报酬牟利。蔡翀(已判决)受雇佣担任吴东正铁皮船的船长,梁就坤(已判决)担任水手。2021年3月25日,蔡翀、梁就坤按照指示驾船到香港海域,吊装一批冻肉后驾船返回沙田镇,后停靠在××镇××附近河边。2021年3月29日14时许,民警在新洲水闸附近河边蔡翀、梁就坤驾驶的铁皮船上查获冷冻猪肚6029.1千克(荷兰,非疫区,价值186902.1元)、冷冻鸡爪10447.92千克(伊朗,疫区,价值219406.32元)。经检验,上述冷冻猪肚、冷冻鸡爪均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2022年5月6日18时许,民警在××镇××村××路××号××花园××期××栋××房抓获吴东正。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东正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正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来自境外的动物产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东正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东正系组织者,其积极主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东正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不属于坦白,辩护人提出吴东正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东正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东正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东正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折抵相应数额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阳

人民陪审员  严成辉

人民陪审员  崔丽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