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栾忠辉与张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忠辉与张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6852号
原告:栾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庆,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光。
原告栾忠辉与被告张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栾忠辉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忠辉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忠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栾忠辉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丽
书 记 员 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