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谭小明、谭丽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小明、谭丽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民初492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对原告谭小明、谭丽智与被告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492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211民初4929号民事裁定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雅琳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