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4 0:00:00

刘兆松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兆松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2)湘0581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兆松,男,1961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2022年3月5日被武冈市xx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武冈市xx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兆松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兆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万全村与杂交水稻制种商人刘某3签订制种合同,该村村干部随后在全村宣传发动村民参与水稻制种,并告知所制种子只能回售给刘某3交制种公司处理,不得私自出售。同年4月初,被告人刘兆松在万全村村部领取制种种子,种植了2.5亩制种稻田。同年9月,刘兆松收获杂交水稻种子约500斤,只将其中的320斤以8.5/斤的价格回售,私自截留100余斤。2021年1月,刘兆松将私自截留的126斤散装杂交水稻种子以12元/斤至15元/斤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武冈市湾头桥镇城口村陶某1等16户村民。2021年7月,陶某1等16户村民使用上述水稻种子种植的56.8亩杂交水稻出现稻瘟病症状,导致失收歉收。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刘兆松销售的散装杂交水稻种子为假种子。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兆松销售伪劣种子对陶某1等16户农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为68150元。

2022年3月5日,被告人刘兆松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6112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兆松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兆松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兆松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刘兆松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兆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武冈万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承揽人与定做人签订制种合同,约定承揽人按定做人的要求生产稻种;生产的稻种由定做人收购,价格为8.5元/斤;承揽方不得私自倒卖。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向村民进行了宣传,告知了合同的相关内容。随后,被告人刘兆松到合作社领取制种种子,种植了2.5亩稻田。同年9月,刘兆松收获约500斤稻种,其将其中的322斤回售给了定做人,其余私自进行了留存。2021年1月,刘兆松在没有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私自留存的稻种以12元/斤至15元/斤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武冈市湾头桥镇城口村陶某1等16户村民,共计销售126斤,收取价款约1700元。当年,陶某1等16户村民使用从刘兆松处购得的稻种种植的56.8亩水稻出现稻瘟病症状,导致失收歉收。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刘兆松销售的是没有标签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假种子。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兆松销售假种子对陶某1等16户农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8160元。

2022年3月5日,刘兆松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3月8日刘兆松与众被害人签订了《赔偿谅解协议书》,约定按每亩350元的标准赔偿了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对刘兆松表示谅解。

另查明,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刘兆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60000元。同年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武冈市xx。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兆松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刘兆松平时表现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如判决实行非监禁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陶某1、龙某、刘某1、陶某2、刘某2、陶某3、陶某4、陶某5、陶某6的陈述,证人庾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兆松的供述与辩解,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刘兆松经营假种子造成群众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田间鉴定结果,受损禾苗照片,武冈市湾头桥镇城口村购买刘兆松散装杂交种子统计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谅解协议书,赔偿领款表,武冈市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水稻种子承揽补充合同》,犯罪嫌疑人刘兆松的认罪认罚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兆松违反国家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没有标签的假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刘兆松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兆松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兆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刘兆松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兆松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刘兆松的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志光

人民陪审员  肖 勇

人民陪审员  关贤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郭 凯

代理书记员  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