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曾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23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曾,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现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遂溪县××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小芳,广东惊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曾及其指定辩护人程小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曾因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荒地处种植的稻苗被被害人何某1放养在该处的黄牛吃掉,便将老鼠药水混在番薯皮上,投放在其种植稻苗的北边田埂处。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被害人何某1放养在该处的四头黄牛吃了被告人陈曾投放的混有老鼠药水的番薯皮后死亡。经鉴定,番薯皮和被毒死牛的胃中均检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成分,被毒死的四头牛合计损失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曾与被害人何某1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曾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88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何某1的书面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人符某、何某2、蔡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材料、辨认照片;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曾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曾归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曾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曾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异议,就量刑提出的如下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曾因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荒地处种植的稻苗被被害人何某1放养在该处的黄牛吃掉,便将老鼠药水混在番薯皮上,投放在其种植稻苗的北边田埂处。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被害人何某1放养在该处的四头黄牛吃了被告人陈曾投放的混有老鼠药水的番薯皮后死亡。经鉴定,番薯皮和被毒死牛的胃中均检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成分,被毒死的四头牛合计损失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曾与被害人何某1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曾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88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何某1的书面谅解。
另经本院发函,遂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向本院出具(2022)遂溪矫调评字第11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陈述:被告人陈曾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未有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人符某、何某2、蔡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材料、辨认照片;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无视国家法律,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曾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曾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美虹
人民陪审员 黄小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盛艳培
书 记 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