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3民初4430号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