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李瑞芳、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瑞芳、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22232号
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卞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雅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芳,现住土门小区东01单元03层304室。
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诉被告栗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准许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