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与李冰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悦与李冰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21民初1544号
原告:王悦。
被告:李冰心。
原告王悦与被告李冰心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8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里茶饮品店期间拖欠原告工资4848元,约定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悦不能提供被告李冰心住址的准确信息,不足以使本案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原告王悦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电汇凭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俊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