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林军清、皮太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军清、皮太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13036号

  原告:林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兵,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太俊。
  被告:刘义连。
  原告林军清与被告皮太俊、刘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林军清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军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林军清负担。


审判员
林莉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袁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