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家明,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家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宓静叶出庭,指控:
2022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韩家明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老07省道广益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韩家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家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家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家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家明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家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家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家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韩家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家明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家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琴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费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