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玲利,王凯,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玲利,王凯,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32民初1907号
原告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黄陵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王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永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