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81民初9196号
原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81064054841C,住所地海城市铁西开发区二台子委。
法定代表人:周福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艳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相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