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7 0:00:00
张成军、新疆鑫发恒业建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张成军、新疆鑫发恒业建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7101财保41号
申请人:张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鑫发恒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139号金域蓝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龙。
被申请人:丁锐。
申请人张成军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发恒业建材有限公司、黄某名下价值172904.8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号,陆地巡洋舰牌(车型号JTMHUO1J)车辆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成军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53130181820220000805)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72904.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号,陆地巡洋舰牌(车型号JTMHUO1J)车辆,保全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1384.52元,(暂)由申请人张成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阿 达 来 提 · 吾 买 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阿卜杜萨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