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2 0:00:00

户蒙恩与郑剑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户蒙恩与郑剑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8476号


  原告:户蒙恩。
  被告:郑剑锋。
  原告户蒙恩与被告郑剑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户蒙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户蒙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艳萍
书 记 员 王艳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