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3 0:00:00

巍岚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巍岚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3814号


  原告:魏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男,河北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河北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奉贤区政务数据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路1529弄2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
  原告魏岚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魏岚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岚撤诉。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欢
书 记 员 夏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