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胜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胜明。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胜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嘉程出庭,指控:
202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胜明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东余线与庆丰路交叉口起步时,碰撞由被害人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夏胜明让人顶替,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夏胜明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夏胜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夏胜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胜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胜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胜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胜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胜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胜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胜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胜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夏胜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夏胜明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琴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费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