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5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艳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2日被炎陵县GA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艳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廖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高艳平饮用白酒后,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湘BX××某某)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从炎陵县霞阳镇和顺家园出发,沿神农大道向汽车南站行驶,行驶到神农大道雄森大酒店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即被送医院抽取血样,经株洲市仲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艳平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2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高艳平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高艳平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艳平在公诉机关自愿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高艳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某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高艳平的供述、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艳平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艳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艳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史建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谭丽萍
书 记 员 龙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