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8/24 0:00:00

周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621刑初109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4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5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避连,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27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及指定辩护人杨避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相关费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5128时许,被告人周云雇请的工人被害人单某在其承包的紫金县黄塘镇村委会连平村民小组78号工地施工时,因被告人周某2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被害人单某施工时从工地一楼木架上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周云于2021520日与被害人家属单玉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云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房屋建筑合同书,紫金县人民医院门()诊电子病历,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申请书,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人冼爵略、刘某、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周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作为工程承包方,在施工工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张锐光

员 陈富金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员 邹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