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策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1621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策烈。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杰,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策烈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策烈及指定辩护人黄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策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策烈是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相关费用,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黄策烈向黄某1承包了在紫金县××镇××村××侧的住宅建造工程,因被告人黄策烈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施工人员即被害人郑某于2018年8月1日下午17时度在三楼高空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黄策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黄策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策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受害人病历、死亡证明、人口信息、申请书、赔偿协议书、收据,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证人黄某1、黄某2、李某、黄某3、黄某4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视听材料及被告人黄策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策烈作为工程承包方,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策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黄策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策烈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锐光
审 判 员 陈富金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煜辉